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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43 成立

未能有效管制一個固定熟食攤檔違例擴展營業範圍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119 頁

背景

461. 二零一三年二月三日,投訴人去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

462. 投訴人指稱,某攤檔(涉事攤檔)大肆擴展營業範圍,佔用行人路,阻塞通道。投訴人曾向食環署投訴,但情況依舊。他認為該署執法不力,以致問題持續。

申訴專員的觀察

463. 從食環署的記錄可見,該署並非沒有就涉事攤檔阻塞通道的問題採取執法行動。然而,申訴專員公署職員在現場所見顯示,食環署的執法力度委實不足。申訴專員公署相信,食環署發出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牌照的原意是讓牌照持有人售賣熟食或小食,供顧客帶走或只是提供少數座位供顧客「堂吃」。然而,涉事攤檔卻肆無忌憚,擺放極之不成比例數目的桌椅招待顧客。問題嚴重至此,食環署實責無旁貸。

464. 然而,食環署在涉事牌照對該攤檔的經營範圍卻毫無限制條款,涉事攤檔為加利潤,自然會把盡量多的桌椅擺放在路上營業,而該署職員礙於缺乏相關的牌照條款,在執法時自然會有困難。

465. 不過,食環署本來就有權力就攤檔擺放桌椅的數目及其經營範圍作出規管。事實上,《小販規例》第 9條 1)條訂明:「凡持牌人持有授權他經營飲品或熟食的固定攤位小販牌照 (食環)署長可在其牌照上批註准許他(即持牌人)在該攤位的緊接地方獲署長批准的範圍,按照本條(即《小販規例》第 9條 1)條)放置該項批註所指明數目的枱桌、凳和椅。」

466. 就本案而言,食環署理應及早在涉事攤檔牌照上註明在該攤檔緊接地方可擺放桌椅數目及位置,讓其執法人員有客觀的執法準則可依從,加緊執法,以免情況失控。

467. 食環署對涉事攤檔經營範圍的規管如此鬆懈,不但助長了該攤檔造成阻塞街道的問題,亦忽略了該攤檔以細小的煮食空間為數目可能相對很大的顧客備製食物所涉及的食物衞生問題。食環署有必要作徹底檢討。

468. 於以上分析,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469. 申訴專員公署建議食環署: (a) 考慮在所有固定攤位小販(熟食或小食)牌照上註明持牌人可擺放桌椅的數目和位置;如有需要,可就細節諮詢當區區議會;及(b) 就本個案而言,加強巡查和執法,並於不同時段進行突擊行動,以收真正阻嚇之效。

當局的回應

470.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跟進行動: (a) 因應公眾對保育和活化小販行業的訴求,食環署在二零零八/零九年度,進行小販發牌政策檢討及徵詢立法會意見,並獲支持後,實施了一系列措施,當中包括在處理大牌檔牌照的繼承、轉讓或簽發新牌照申請時,也會因應攤位位置等客觀因素,考慮放寬檔前放置「兩檯八凳」的限制,並徵詢區議會的意見。由於現時本港在街上的大牌檔數目不多,食環署會按立法會文件內列明的處理模式,就新簽發的大牌檔牌照,因應攤位位置等客觀因素,按實際情況規劃座位間,另亦會對造成環境衞生滋擾的大牌檔加強執法; (b) 事實上,每個大排檔的實際環境並不一樣,食環署認為較務實及可行的做法,是透過處理繼承或轉讓牌照申請時施加改善條件,從整體方面考慮改善其環境;以及(c) 食環署在二零一三年八月底開始,在資源情況許可下,已在涉事地點進行不定時巡邏,遏止擺放桌椅造成的阻塞,而有關情況已見改善。此外,食環署亦會在有需要時,在不同時段對涉事攤檔進行突擊行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