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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6 部分成立

沒有對違例建築工程採取執法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9 頁

背景

13.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投訴人 某居民組織 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屋宇署。據投訴人所稱,多年來,某宗教處所 精舍有違建物 涉事僭建物 被用作經營骨灰龕,對附近屋苑的居民造成滋擾。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屋宇署向精舍發出清拆命令,但精舍一直沒有遵辦。二零零九年二月,該署成功檢控精舍違反清拆命令。其後,精舍仍不遵辦清拆命令。二零一二年十月,投訴人向區議會投訴涉事僭建物對附近屋苑的居民造成滋擾。屋宇署在接獲區議會轉介後,再跟進個案。

14. 投訴人指摘屋宇署有法不執,遲遲不取締涉事僭建物。

申訴專員的觀察

15. 在二零零六年十月至二零零八年九月期間,屋宇署大致上有適當地處理涉事僭建物,包括: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發出清拆命令 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展開檢控程序 以及於二零零八年九月成功檢控精舍業主。

16. 由於涉事僭建物並無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加以無合理辯解而不遵辦清拆命令的懲罰非輕,該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發出清拆命令後,按照既定程序檢控精舍,而不指派承辦商代精舍業主清拆涉事僭建物,實並非無理。

17. 然而,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後,精舍一直仍不清拆涉事僭建物。及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屋宇署才決定再檢控精舍不遵辦清拆命令,難免令人有其執法不力之感覺。

18. 屋宇署解釋由於近年因應突發事件須作全港特別巡查,以及部門工作重組,以致未能及早跟進這宗個案。但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這解釋不足以作為遲遲不再檢控精舍的理由。

19. 綜合上文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屋宇署檢討其執法程序;若檢控未能成功促使業主清拆僭建物,而僭建物持續對居民造成滋擾,屋宇署應考慮指派承建商將之清拆。在本案中,精舍對投訴人所造成的滋擾已經持續多年,若再三檢控仍未能成功促使精舍清拆涉事僭建物,屋宇署應研究指派承辦商代為清拆的方案,例如事前應廣告公眾,讓在涉事僭建物存放了骨灰甕的人有充分時間與精舍商討解決遷移該骨灰甕的問題。

當局的回應

20. 屋宇署不接納建議。由於涉事僭建物並不涉及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加上清拆涉事僭建物前須把骨灰龕的骨灰甕妥善移走,並要得到有關家屬的配合,而在過程中亦必須涉及其他政府部門,故在未有完善配前,屋宇署實難強行清拆涉事僭建物。況且,屋宇署已就清拆命令開展第二次檢控的程序,過往的例子顯示,第二次檢控的個案一般會被判以較高的刑罰。 屋宇署相信較高的刑罰會有阻嚇作用,促使涉事僭建物的業主盡早清拆僭建物。屋宇署亦同時知悉食物及衞生局規管現存私營骨灰龕的有關法案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提交至立法會討論,屋宇署遂決定密切留意有關進展,以能採取相應的行動。

21. 就上述屋宇署的回應,申訴專員未有接納,並認為本案主要涉及僭建物,執法實不宜延遲,否則所有僭建者都會視執法行動為無物。

22. 及後,屋宇署向申訴專員匯,指出屋宇署接獲精舍的通知,表示已委任認可人負責統籌清拆法定命令指定的僭建物。 屋宇署會敦促有關認可人盡早提交修繕建議書,並繼續緊密監察清拆涉事僭建物的進度。因應申訴專員的要求,屋宇署會定期提交清拆涉事僭建物的進度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