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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66 部分成立

延誤跟進關於汽車引擎空轉的舉報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65 頁

背景

254. 二零一三年一月底某天下午,投訴人發現有貨車司機讓其車輛的引擎空轉(即停車不熄匙)逾 0分鐘。他在一小時內三度致電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舉,但該署沒有即時採取跟進行動,其職員更在翌日下午始給投訴人回覆。

255. 投訴人不滿環保署延誤跟進他的舉,以致未能有效打擊司機讓引擎空轉的違法行為。

申訴專員的觀察

256. 由於違規車輛隨時會駛離現場,即使接到舉,執法人員亦往往難以及時對違例的司機執法。故此,環保署不會即時安排其執法人員到現場跟進,而會將接連多次涉及停車不熄匙舉的地點列作黑點,並通知警方加強巡邏,以及在黑點加強宣傳暨執法行動。於該原因,加上人手有限,環保署在接到舉後沒有即時派員到現場執法,申訴專員公署對此表示理解。

257. 可是,身為主力執法人員的交通督導員經常在道路上巡邏,環保署在接到舉後其實可以立即通知交通督導員,請他們即時前往涉事地點執法。環保署顯然是沒有善用執法的資源,令法例成效不彰,亦有負市民熱心舉的期望。

258.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促請環保署從速與警務處商討設立通機制,以便在接到舉後可即時通知在涉事地點附近巡邏的交通督導員前往執法。

當局的回應

259. 環保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與警務處開會,商討是否可以設立通機制,以便在接到舉後可即時通知在涉事地點附近巡邏的交通督導員前往執法。

260. 警務處指出處方最優先處理的是要確保交通暢順和道路安全。鑑於交通督導員首要處理的,是日常有關交通的工作及執行其他任務的承諾,即時調配交通督導員處理有關車輛引擎空轉投訴並不可行。警務處認為交通督導員現時處理車輛引擎空轉投訴的安排是足夠及有效的,即交通督導員會在日常巡邏時對停車不熄匙的司機執法,並會不時參與由環保署統籌在停車不熄匙黑點的宣傳暨執法聯合行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