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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46 成立

在處理一宗食物投訴時,未有及時檢取食物樣本進行化驗。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117 頁

背景

456. 投訴人在某快餐店進食雪糕後感到不適,懷疑該雪糕有問題,遂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訴。其後,食環署告訴他,已派員到該店巡查,但未有檢取雪糕樣本。

457. 過了 9天,食環署職員才到該快餐店檢取雪糕樣本進行化驗。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延遲檢取雪糕樣本,讓該店有充分時間毀滅證據。

申訴專員的觀察

458.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肆售賣不衞生的食物,後果可以很嚴重。食環署職員在事發後 19天才檢取食物樣本進行化驗,委實不妥。

459.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促請食環署: (a) 向職員提供培訓,以確保他們了解工作指引的內容及處理食物投訴的程序,並且遵照指引從速嚴謹處理食物投訴;及(b) 改善及加強環境衞生辦事處(環衞辦)與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就處理食物投訴方面的協調和溝通。

當局的回應

460.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跟進行動: (a) 食環署已提醒人員須熟習相關工作指引內容及遵照有關程序處理食物投訴。該署亦已為其人員提供食物管制訓練課程,以提升他們處理食物投訴的知識;及(b) 為加強環衞辦與食安中心在處理食物投訴方面的協調和溝通,食環署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向各分區的環衞辦及食安中心的食物投訴小組發出指引,指示該小組在接獲環衞辦轉介有關的食物投訴後須專責處理個案及回覆投訴人的查詢。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