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 C:沒有採取有效行動,解決若干寮屋排放污水所造成的環境滋擾
背景
304. 二零一三年一月八日,投訴人 一間公司 代表某屋苑 涉事屋苑 致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環境保護署 環保署 、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及地政總署。
305.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二年九月,涉事屋苑邊界外的一組寮屋 涉事寮屋 擅自將排放糞便的排污喉接駁到該屋苑去水渠,嚴重影響環境衞生。投訴人就事件向食環署投訴,獲覆該署將與環保署及地政總署協調處理問題。然而,三個部門一直未有作出任何跟進行動,以致問題持續。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對食環署的投訴
306. 在接獲投訴後,食環署一直有採取跟進行動,並把個案轉介環保署跟進有關寮屋非法排汚的問題。
307. 經查閱食環署的文件後,申訴專員公署發現食環署職員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除向投訴人表示個案已轉交環保署跟進外,亦表示會與該署「同時採取行動」。然而,環保署其實早於九月二十四日已終結個案。
308. 食環署解釋,職員收到環保署轉載給投訴人的信函後,曾致電該署,獲告知該署會跟進有關寮屋非法排汚的問題,惟沒有作出記錄。申訴專員公署向環保署查證,該署覆稱沒有相關的對話記錄。
309. 食環署的說法與環保署的回覆迥異。然而,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若上段食環署的解釋屬實,則顯示環保署已改變過往「終結個案」的立場,食環署職員便應作出記錄或以書面向環保署確認情況,免生誤會。無論如何,食環署其後亦有繼續跟進個案,而非把投訴人的投訴置之不理。綜合以上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對食環署的投訴不成立。 對地政總署的投訴
310. 地政總署轄下有關的地政處在收到投訴後,亦即日因投訴事項不屬其職權範圍而回覆 1823電話中心,建議把個案轉介食環署跟進。其後,該署有關的寮屋管制辦事處 寮管辦 在收到非法構築物的投訴後,亦已隨即跟進,並向投訴人澄清涉事寮屋的合法性。申訴專員認為,地政處和寮管辦已適當地跟進個案。因此,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亦不成立。 對環保署的投訴
311. 環保署在收到投訴後,雖有跟進調查,但單單於涉事寮屋附近沒有空間可建化糞池,便沒有聯絡其他部門,以探討解決問題的方案,而只是「相信」地政總署及食環署會為其解決問題,便匆匆終結個案。畢竟個案涉及有未經處理的糞便直接排放入雨水渠,問題不容忽視。申訴專員公署認為,作為處理非法排污的執法部門,環保署的處理方法實屬有欠積極及粗疏。倘若環保署能及早主動聯絡其他部門共同商討對策,污染問題或能盡早獲得解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對環保署的投訴成立。
312. 總言之,這宗投訴部分成立。申訴專員建議: (a) 食環署提醒職員須妥善記錄個案的跟進情況;若當中涉及其他部門的工作,亦應以書面與相關部門確認,免生誤會;及(b) 環保署加強培訓,改善職員處理投訴的態度。
當局的回應
313.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提醒職員須妥善記錄個案的跟進情況;若當中涉及其他部門的工作,亦應以書面與相關部門確認,免生誤會。
314. 環保署接納建議,於二零一三年下旬為各地區辦事處的前線員工組織了兩個培訓工作坊,以加強員工在處理投訴方面的技巧及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