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拒絕向投訴人提供港台就其投訴所作的錄;以及 延誤回應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
背景
1097. 投訴人為視障人,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八日去電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香港電台 港台 。據投訴人所稱,在二零一二年四至七月期間,他多次致電港台提出投訴,亦多次要求港台向他提供該投訴內容的記錄。然而,港台拒絕提供該記錄 投訴點 a))。就他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三十日那次要求,港台延至六月五日 投訴人其後修訂為六月六日 始向他作出簡覆,有違《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 的規定 投訴點 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1098. 港台的電話系統不設錄音 留言服務除外 ,該台自然無法向投訴人提供其投訴的錄音。此外,於資源所限,港台未能為投訴人筆錄投訴內容或把投訴內容製作成錄音光碟,申訴專員公署亦認為無可厚非。
1099. 港台承認,雖然投訴人的所有投訴來電並無錄音,但與投訴人通電的職員有就對話內容作重點記錄 「重點記錄」 。不過,由於該記錄屬港台的內部文件,故港台不會向投訴人提供該記錄。此外,於資源所限,港台亦不會向投訴人提供該記錄的謄本。
1100. 然而,投訴人所索取的是他的投訴內容之「記錄」。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重點記錄」亦屬投訴人的投訴內容之「記錄」,而「重點記錄」並不屬於《守則》第 2部所列明的可拒絕披露之資料類別;港台單以「重點記錄」屬其內部文件為由而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複本,並不符合《守則》的原則。事實上,複印「重點記錄」予投訴人亦不見得會耗用大量資源。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港台理應向投訴人提供該「重點記錄」的複本。
1101. 於上述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成立。 投訴點 b)
1102. 經審閱上述港台的「重點記錄」,申訴專員公署認為並無證據證明投訴人曾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三十日向港台索取其投訴記錄,而且港台於六月五日或六日給其「簡覆」一說更非事實。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1103. 整體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申訴專員建議港台: (a) 盡快向投訴人提供有關他的投訴之「重點記錄」;及(b) 提示職員精確地記錄與投訴人的通電內容,以便他日查核。
當局的回應
1104. 港台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a) 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向投訴人提供港台職員於二零一二年四月至七月期間與他通電內容的「重點記錄」; (b) 提示職員精確地記錄與投訴人的通電內容;及(c) 已著手安裝一電話錄音系統以記錄與投訴人的通電內容。 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