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重開垃圾收集站 : 1) 延誤重開垃圾收集站;及 未能解決棄置在該垃圾收集站外的垃圾所造成的環境衞生問題
背景
4. 某垃圾收集站(垃圾站)雖早已完成改善工程,但竟關閉了達兩三年之久。二零一二年年底,投訴人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查詢,食環署表示已多次要求建築署把該垃圾站重開,但後者沒有回應。
5. 投訴人不滿兩署延誤重開該垃圾站 投訴點 (a)),而食環署亦未能解決棄置在垃圾站外的垃圾所造成的環境衞生問題 投訴點(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6. 涉事改善工程只屬小型工程,垃圾站卻須自二零零九年年中至二零一三年年初關閉。延誤主要是由於負責統籌工程的建築署對該項工程一直漠不關心所致,加上該署委聘了經驗不足且力有不逮的承建商,令延誤更為嚴重。
7. 食環署作為「使用部門」,亦實應更密切留意工程進展及向建築署施加壓力。
8.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對建築署及食環署的投訴點 a)成立。 投訴點 (b)
9. 鑑於垃圾站外持續有建築廢料及大型傢具棄置,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早應採取更積極的措施解決問題。故此,申訴專員認為,針對食環署的投訴點 b)部分成立。
10. 整體而言,這宗投訴成立。申訴專員建議:建築署(a) 在選擇顧問公司及承建商時更為審慎,以確保其具備足夠的能力; (b) 提示職員在發現問題後須及早介入,尋求解決辦法;及食環署(c) 應鑑此案例,更密切地監察與轄下設施有關的工程進度。
當局的回應
11. 建築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採取下列改善措施: (a) 為確保所選聘的承建商及顧問公司具備足夠的能力,已提示員工,必須將承建商及顧問公司的工作表現如實反映在工作表現告內,因為日後選聘承建商或顧問公司時,會考慮告內容評估其能力;以及(b) 已提示員工,當發現承建商無能力解決重大問題時,須及早介入,尋求解決辦法。另外,已改善內部呈機制,由高層管理人員監督較為棘手的工程。
12.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提醒分區人員須每隔一段適當時間向建築署發出催辦函件,密切地監察手頭現存有關潔淨設施的工程/保養維修工程項目的進度。至於經食環署的策劃及拓展組同事處理的工程項目,他們會主動監察每項工程的進度,該署已提醒分區人員須提示策劃及拓展組的人員任何可能延誤的情況,好讓他們與相關工務部門密切聯繫,務求設施可盡早開放供市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