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0024: 1) 延誤提供有關一宗食物投訴的化驗結果; 2) 在處理該宗食物投訴時有欠公允; 3) 沒有在其網頁上向市民公布有關食物安全的最新資訊; 無理拒絕提供有關處理食物投訴的指引; 沒有回應投訴人關於該署如何處理食物投訴的查詢;以及 6) 在其後處理一宗涉及同類食品的投訴時,沒有檢取食物樣本進行化驗。
背景
438.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及十六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
439.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他向食環署投訴:他於十一月二十九日從店舖甲購買了一支白酒(涉事白酒),然後送往化驗。結果顯示,該酒的塑化劑「鄰苯二甲酸二( -乙酯)」( EHP)含量超出了食環署的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所訂的行動水平(百萬分之 1.5)。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食安中心向他函告:政府化驗所的化驗結果顯示,涉事白酒的 DEHP含量為百萬分之 2.8;經風險評估後,食安中心認為該含量不會對人體健康構成風險。其後,該中心表示已將烈酒(涉事白酒屬烈酒類別)的 DEHP行動水平定為百萬分之 5,故涉事白酒的 DEHP含量並無超標。
440. 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可歸納如下: (a) 食安中心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接獲政府化驗所的化驗告後至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函覆他期間,以須作風險評估為由拒絕向他透露化驗結果。但該中心卻於函覆他之前,將化驗結果知會內地有關當局。其間,同類的白酒繼續在市面有售。他指摘,食安中心拖延向他透露化驗結果,以及漠視市民的安全; (b) 食安中心與投訴人的化驗結果均顯示,涉事白酒的 DEHP含量明顯超標。他質疑,食安中心於事後調高白酒的 DEHP行動水平,是存心包庇酒商; (c) 其後,他瀏覽食安中心網頁,發現該網頁所顯示的食物內含有之 DEHP行動水平仍為舊有標準(即百萬分之 1.5)。 他遂向該中心職員甲查詢該中心會否更新網頁或向市民公布烈酒的新 DEHP行動水平。職員甲表示不會。投訴人指摘食安中心不向市民公布最新資料,做法不合理亦有欠透明; (d) 投訴人曾要求食安中心提供處理食物投訴之程序/守則,但該中心職員乙以文件屬內部指引為由拒絕提供。他認為,該中心的決定不合理; (e) 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他致電食物安全專員提出以下五項查詢: (i) 食安中心是否有白紙黑字的指引,如何處理市民的投訴? (ii) 為何不可在有化驗結果後立即向投訴人告知結果? (iii) 有沒有出過指令,不在市場抽檢與涉事白酒同款的白酒? (iv) 有否因他的投訴而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查問? (v) 有否將有關涉事白酒的化驗結果,向國家質檢總局透露?同月七日,食安中心函覆他,但並無回應上述查詢;及(f)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他向食環署投訴:店舖乙售賣的同款白酒之 DEHP含量涉嫌超過食安中心的行動水平。同日,食環署致電通知他:該署已派員到店舖乙調查。然而,職員只記錄了該店及其售賣的白酒之資料,卻並無收集白酒樣本作化驗。他認為,食環署的處理手法失當。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拖延透露化驗結果
441. 食安中心的首要職責是確保食物安全。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該中心把食物樣本送交化驗所化驗,然後作風險評估,是責之所在。對於在完成風險評估前先披露化驗結果的做法,食安中心顧慮此公布會引起公眾及傳媒不必要的猜測,或對有關零售商不公。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顧慮並非不合理。故此,食安中心待完成風險評估後,始全面向投訴人告知涉事白酒的化驗結果及風險評估結果,實無可厚非。況且,食安中心在接獲化驗結果(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後約兩星期(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向投訴人具體作覆(包括化驗結果),亦稱不上是拖延。
442. 至於食環署就向國家質檢總局披露涉事白酒的詳情(包括化驗結果)之解釋,申訴專員公署也認為是順理成章。
443. 於上文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事後調高白酒的 DEHP行動水平,存心包庇酒商
444. 食環署已澄清,食安中心過往就食物所訂的 DEHP的行動水平(即百萬分之 1.5)並不適用於烈酒。既然如此,該中心在接獲投訴人的投訴後,進行風險評估,並參考其他國家/地區的做法/數據,然後為烈酒另訂 DEHP行動水平,申訴專員公署認為並非無理。食環署「存心包庇」酒商一說,亦並無證據支持。
445. 於上段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投訴點 c):不向市民公布烈酒的 DEHP行動水平
446. 投訴人和食安中心職員甲的說法不一。在欠缺獨立佐證(例如錄音)的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無法確定職員甲有否明確向投訴人表示不會向市民公布烈酒的 DEHP行動水平。因此,申訴專員就投訴點 c)未有定論。
447. 食安中心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把烈酒的 DEHP行動水平在該中心的網頁公布。食環署應從事件汲取經驗,日後盡快將重要資訊向市民公布。 投訴點 d):無理拒絕提供處理食物投訴之程序/守則
448. 食環署職員乙當日的確只是以投訴人所索取的資料屬內部文件為由,而不向他提供該份文件。申訴專員認為,職員乙處理投訴人的要求當時,以及食環署最初回應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時,根本上都不明白,縱使市民非按《公開資料守則》(《守則》)提出索取資料要求,政府部門亦應根據《守則》的規定來決定應否提供資料;否則,職員乙便不會單以「內部文件」為由而拒絕向投訴人提供其所索取的資料;食環署亦不會以「投訴人從無明確指出是按《守則》要求索取上述文件」作為辯解。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d)成立。
449. 雖然申訴專員公署在審閱涉事文件後確定該文件可按《守則》所列的理由不予披露,但食安中心在處理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的過程中,尚有以下不足之處: (a) 職員乙並非首長級職員,他當時應就投訴人的要求請示上級;以及(b) 他亦應向投訴人告知覆檢及投訴的渠道。
450. 食環署應從事件汲取經驗,就上述不當、不足之處加以改善。 投訴點 e):沒有回應查詢
451.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雖然食安中心終於有在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向投訴人函告就其投訴的調查結果,然而,該中心根本沒有在一月七日或其他的函件中正面回應投訴人的五項查詢。 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e)成立。食環署應就此作出改善。 投訴點 f):沒有收集樣本作化驗
452. 既然食安中心已就白酒 DEHP含量的問題展開調查,而店舖乙已暫停出售白酒,食環署實無須即時向該店收集樣本化驗。 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f)不成立。
453.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454. 申訴專員建議食環署: (a) 指示職員須盡快將重要資訊向市民公布; (b) 向職員提供培訓,以確保他們清楚了解及遵從《守則》、《詮釋和應用指引》及「守則指引」的內容和規定;以及(c) 提示職員須正面回應市民的查詢。
當局的回應
455.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會/已採取以下措施: (a) 食環署會透過不同渠道,包括新聞公、網頁、流動應用程式等,盡快將重要的資訊向市民公布。另外,食安中心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設立 Facebook專頁,以便更快速和直接地發放重要的食物安全資訊,並進一步加強與市民的溝通和互動; (b) 食環署訓練組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舉行有關《守則》講座,向部門不同職級人員講解《守則》的規定和指引;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