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就投訴人擁有的物業向他發出錯誤的徵收差餉及地租通知書;以及 2)沒有答覆投訴人關於分拆帳戶的查詢。
背景
1112.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提出對差餉物業估價署 估價署 的投訴。
1113. 投訴人據稱是西貢一個物業的登記擁有人,自二零一一年九月起按某個帳戶 帳戶甲 繳交差餉和地租。
1114. 然而,自二零一二年五月起,投訴人一再接獲估價署按照有別於帳戶甲的兩個帳戶發出的徵收差餉及地租通知書。投訴人就有關不當情況提出查詢,估價署人員告訴投訴人,有關「不當情況」是投訴人就該物業申請分拆帳戶所致。由於投訴人並無提出有關申請,並認為上述通知書不應寄予他,因此投訴人完全停止繳交差餉和地租。
1115. 投訴人再次要求估價署人員澄清和糾正有關情況,然而,估價署並無採取跟進行動。
1116. 總括來說,投訴人對估價署的投訴為: (a) 就涉事物業向投訴人發出錯誤的徵收差餉及地租通知書;以及(b) 沒有答覆投訴人關於分拆帳戶的查詢。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1117. 根據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以及經申訴專員公署審閱的相關通知書和估價署記錄,申訴專員公署確信,估價署就涉事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進行重新估價後,已向投訴人妥為發出新通知書。因此,投訴點 a)本身不成立。
1118. 然而,申訴專員公署注意到,雖然估價署曾以書面通知投訴人取消估價及其後重新估價的理由,但估價署的函件並無強調刪除、分拆和開立所涉帳戶事宜並解釋該等變更的目的,結果令投訴人感到困惑。
1119. 因此,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但機構另有失當之處。 投訴點 b)
1120. 估價署顯然沒有盡責答覆投訴人的查詢,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成立。
1121. 申訴專員認為該投訴總括來說成立,並建議估價署參考本個案,改善與市民的溝通。
當局的回應
1122. 估價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估價署已修改類似個案的標準函件,以解釋刪除、分拆和開立差餉及地租帳戶的目的;及(b) 提醒有關人員在理解和處理市民查詢方面,改善溝通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