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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806B 不成立

某公立醫院拒絕讓接載輪椅病人的車輛由側面閘口駛進及上落客,但卻批准特許人士的車輛那樣做,安排不公平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84 頁

背景

331. 投訴人是輪椅使用者,需定期往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某公立醫院(涉事醫院)內的一個醫療中心覆診。他指涉事醫院一直不准接載他的易達轎車由鄰近醫療中心的側面閘口駛入直抵醫療中心正門,以致他需在馬路旁下車,再由家人推著走一大段路才能到達,十分不便。另一方面,非緊急救護車及其他特許人的車輛均可由側面閘口進出,並在醫療中心正門上落客。他曾要求院方批准易達轎車使用側面閘口,但遭拒絕。

332. 投訴人認為上述安排不公平,遂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投訴。他指平機會敷衍了事,沒有向他清楚講解處理個案的程序和方式,又要求他提供殘疾證明(例如醫療告),藉以阻撓他提出投訴。後來平機會又決定以他坐輪椅的照片作為證明。 投訴人感到受冒犯和侮辱,且認為以照片作為殘疾證明是荒謬兒戲。

申訴專員的觀察

醫管局

333. 申訴專員公署調查人員曾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底到涉事醫院進行實地視察,以了解涉事各個地點的現場環境。調查人員並推著輪椅嘗試循兩條路線前往醫療中心:由側面閘口經閘口通道(路線一),以及涉事醫院所述的另一條途經「無障礙」通道的路線(路線二),目的在於測試經該兩條路線所需的時間及觀察沿途情況。以下是該署職員的觀察所得:

334. 路線一: (a) 側面閘口有三道大閘,當中只有左邊的一道大閘打開了一扇閘門,闊度僅容兩個人並排出入; (b) 視察期間,閘口人流頻繁,當中有不少長者及行動不便的病人; (c) 人車之間亦無分隔;以及(d) 閘口通道空間狹窄,車輛不能掉頭。 申訴專員公署同意,若開放側面閘口予未經授權的車輛(包括易達轎車)使用,確有可能構成安全問題。涉事醫院拒絕投訴人的要求,並非無理。事實上,從涉事醫院提供的資料顯示,獲授權由側面閘口進入的車輛均有其特殊的運作需要(例如靈車獲准由側面閘口出入,以免須把病人遺體運出行人路,令途人不安)。

335. 路線二: (a) 利用這條路線前往醫療中心,所需時間較路線一為長; (b) 在醫療中心入口附近有一對長期關上且頗為笨重的防煙門,要邊推著輪椅邊推開門,確有一定難度(投訴人指其家人曾因此而受傷);以及(c) 對於沒有人隨行協助的輪椅使用者而言,上述防煙門構成一重障礙。 路線 的情況大致上可以接受。不過,涉事醫院宜採取措施改善防煙門。

336. 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對醫管局的投訴不成立。 平機會

337. 經審研平機會處理投訴人個案的過程後,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平機會確有認真地跟進及進行調查,只是最終認為涉事醫院的做法並不構成殘疾歧視。 338 不過,平機會最初以「查詢」形式處理投訴人的個案,在決定立案為「投訴」後個多月始告知投訴人決定「不進行調查」,這確有可能令投訴人誤會平機會不願意就其投訴立案調查。另外,平機會的「處理投訴程序」及該會的網頁均沒有解釋「查詢」及「投訴」的分別。平機會宜加強這方面的宣傳,並考慮改善對投訴結論的用詞。 339 另一方面,平機會按既定程序要求投訴人提供殘疾證明,並無不當。該會酌情接納照片作為殘疾證明,是希望能盡快立案跟進,假如堅持要投訴人提供絕對證明,只會為他添麻煩。投訴人若感到被冒犯,有權拒絕提供照片,但須以其他方式提供殘疾證明。

340. 總括而言,沒有證據顯示平機會刻意阻撓投訴,該會實有必要要求投訴人提供殘疾證明。投訴人感到不滿,主要是由於平機會的結論是「不進行調查」。

341.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平機會的投訴不成立。

342.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建議:醫管局 涉事醫院(a) 將途經「無障礙」通道前往醫療中心的防煙門連接中央消防系統,使其可保持開放,方便輪椅使用者; (b) 改善「無障礙」通道路面不平的情況; (c) 同時開放側面閘口的兩扇閘門,方便輪椅使用者通過。 平機會(d) 考慮加強宣傳「查詢」及「投訴」兩種處理個案方法的分別,並解釋投訴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e) 考慮加強宣傳投訴人必須提供身份證明,並在接到個案時便向投訴人說明這項責任及提供證明的方法。

當局的回應

343. 醫管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 (a)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將通往醫療中心之「無障礙」通道中的防煙門,連接中央消防系統,使其保持開放,方便輪椅使用者; (b)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完成工程,改善「無障礙」通道路面不平的情況;及(c) 由二零一三年九月開始,同時開放側面閘口的兩扇閘門,方便輪椅使用者通過。

344. 平機會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 (a) 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推出新設計的「查詢表格」供公眾使用,以透過區分「查詢表格」及「投訴表格」,提醒公眾平機會處理兩者的手法將有所不同; (b) (i) 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起,針對每宗個案的需要及其獨特性,在致不同投訴人的確認信中已列明所需證明文件及其原因,而每封信件的實際用字均會根據個案情況而作出相應的修訂;及(ii) 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中旬修訂了投訴表格中的相關文字內容,並於注意事項中註明投訴人有責任因應其歧視投訴而向平機會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證明相關特徵的文件/資料以及支持投訴事項的文件,同時亦列舉了一證明文件的例子供投訴人參考。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