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有效規管某食肆的僭建物和地台非法佔用政府土地
背景
134.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投訴人去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地政總署和屋宇署。
135.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投訴人向食環署投訴某地段商舖旁(涉事地點)有食肆無牌售賣食物。然而,食環署表示,該食肆(食肆甲)沒有食物業處所牌照,故食環署不能「封舖」;因個案涉及在政府土地上的僭建物,食環署已轉介屋宇署和地政總署跟進。及後,屋宇署告知投訴人,已把個案轉介地政總署。但是,地政總署遲遲未能具體回覆投訴人。
136. 投訴人指摘上述三個政府部門均未能有效地作出協調及規管,以致食肆甲可繼續違例經營。
申訴專員的觀察
食環署
137. 食環署一直有處理食肆甲無牌經營食物製造廠的問題。然而,正如該署在檢討後所悟,該署先前實不應因個案涉及僭建和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而暫緩申請封閉令。
138. 至於食環署所倚仗的法律意見認為此個案不宜申請封閉令,申訴專員公署質疑是否適用於本案的實際情況。首先,食肆甲是大廈地鋪側面的伸建物,其後方與大廈並不相通,斷不會是大廈走火通道出口,而且該店鋪只佔用公眾行人路的一小部分,申訴專員公署實看不到封閉食肆甲會如何引致阻塞通道或走火通道。再者,即使當局不適宜封閉公眾地方,若能封閉食肆甲位於處所私人土地的部分,相信亦足以對該店鋪發揮禁制作用,使其不能再繼續如常經營。
139. 因此,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當初確應就本案向法庭申請封閉令。若過程中因食肆甲在政府土地上僭建而令食環署難以確定封閉範圍,食環署亦應積極向相關部門查詢,在搜集所需資料後向法庭申請封閉令,以早日懲治嚴重違規的食肆甲。
140. 此外,雖然食環署一直以無牌經營檢控食肆甲,但該食肆無視罰則,依然繼續無牌經營,顯然食環署的執法策略阻嚇力不足。事實上,早於二零一二年三月,該署既已知悉食肆甲佔用了政府土地的公共行人路作販賣,理應及早考慮以更有阻嚇力的無牌販賣條例檢控該食肆。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之條文,除了作出檢控,食環署亦可撿走商販的生財工具及商品,阻撓其繼續營業。
141. 綜合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地政總署
142. 地政總署轄下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在收到投訴後,兩度作出巡查,並即日回覆 1823電話中心,指示該中心按既定分工把個案轉介其他部門跟進。
143. 然而,事實上,雖然食肆甲的違規伸延及僭建問題受屋宇署管轄,但食肆甲持續在營業時間在舖前擺放金屬地台,明顯是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地政處身為當區政府土地的管理人,實責無旁貸。若堅持既定的分工,只因地台可移動而任由非法佔用土地的情況持續,則難以令人信服。
144. 綜合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145. 猶幸在申訴專員公署展開調查後,地政處改變立場,積極地對涉事地點所有佔用政府土地的違規行為採取執法行動,並收到實質成效。 屋宇署
146. 屋宇署在二零一二年十一月的視察中,雖有留意食肆甲的伸縮式帳篷及固定鐵架,並決定對其執法,但未能發現食肆甲與大廈地鋪的結構相連,以致錯誤認為其他涉事僭建物應由地政處跟進。屋宇署後來再次視察,才發現之前的疏漏。
147. 事實上,屋宇署早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在調查涉事地點另一個案時已有相同的錯誤觀察。換言之,屋宇署的疏忽已有前科。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屋宇署職員身為專業人,專責檢視建築物的結構問題,卻在視察行動中馬虎了事,確令人失望。
148. 綜合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對屋宇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149.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 (a) 食環署責成職員積極跟進嚴重違規的無牌食肆個案: (i) 若情況嚴重至有需要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即使該食肆涉及僭建或佔用政府土地,亦應向相關部門索取所需資料以繼續跟進封閉令的申請; (ii) 若食肆佔用公眾地方販賣食品,應考慮以無牌販賣作出檢控,以加強阻嚇力; (b) 地政總署檢討對「非固定」地台的執法政策:就每天都擺放在政府土地上的地台,無論其固定與否,地政總署均應按法例採取執法行動;及(c) 屋宇署提醒職員審慎視察僭建物,並加強培訓,改善及提升員工實地視察的專業態度和判斷能力。
當局的回應
150. 食環署接納申請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的跟進行動: (a) 食環署已提示職員在處理嚴重違規的無牌食肆個案,必須根據部門指引及既定程序,檢控無牌經營食物業處所及在適當時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及(b) 在向無牌食物業處所採取執法行動時,食環署人員會在現場憑專業判斷蒐集實質證據,以確立違規活動的進行和決定援引適當的法例(包括針對無牌販賣的法例)進行檢控。 食環署會繼續執行切實可行的措施,對無牌食物業處所加強阻嚇力。
151.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採取了以下跟進行動: (a) 於二零一三年年底成立包括律政司代表的工作小組,研究如何就可移動物品重複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况加强執法效果。工作小組的討論仍在進行中;及(b) 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政府已向立法會提交 《 014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以修訂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 8章),加重有關不合法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針對相關罪行的阻嚇作用。
152.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實行以下跟進行動: (a) 屋宇署認為此個案是個別員工的疏忽所致,已向有關員工訓示,提醒他們在進行視察時須嚴謹及具高度警覺性;及(b) 為職員制訂一工作培訓及發展計劃,並不時安排人員参與分享工作經驗的研討會,藉以豐富員工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