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延誤跟進一宗食物投訴,以及職員在執勤時沒有穿着制服; 沒有就一宗食物投訴採集相關證據;沒有檢控有關食肆; 無理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調查報告;以及 向投訴人作出前後不一致的回覆。
背景
424.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九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同月三十一日,他提供補充資料。
425.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約八時四十五分,他到某食肆(食肆甲)進食早餐。他打開食肆甲所提供的盒裝糖漿(涉事糖漿)倒在食物上,發現糖漿內有多隻螞蟻,遂即時致電 1823電話中心向食環署提出投訴。約一個多小時後(約上午十時過後),一名身穿便服的食環署職員(職員甲)到場檢走涉事盒裝糖漿以作鑑定。鑑定結果顯示:該盒糖漿內有六十多隻螞蟻。九月十三日,食環署向投訴人函告:該署已完成調查,並會致函要求食肆甲確保所售賣的食物之性質、物質和品質符合購買人的要求。其後,該署向投訴人表示,涉事糖漿並非於本地生產及包裝,故該署無權提出檢控,而該署發給食肆甲的信函只屬勸諭性質。
426.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 (a) 職員甲在接獲他的投訴後超過一小時始到場跟進,而且當時身穿便服,涉嫌違反食環署工作指引的規定; (b) 職員甲只檢走涉事糖漿,卻沒有蒐集其他相關證據(如:早餐的食物及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處事馬虎; (c) 既證實涉事糖漿內有螞蟻,但不對食肆甲提出檢控,只向該食肆發出勸諭信,此舉等於縱容食肆甲售賣不安全食物及漠視市民的安全; (d) 只讓投訴人查閱他自的供詞,無理地拒絕提供個案的調查告;以及(e) 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的覆函表示已完成調查,但其後十二月十九日的函件又指稱仍在調查個案,兩封函件前後矛盾。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職員延遲到場調查及執勤時沒有穿著制服
427. 就職員甲於事發當天抵達食肆甲的實際時間,投訴人與職員甲的說法不盡相同(前者指十時過後,後者指約十時)。在缺乏獨立佐證的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無從確定實情。不過,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無論職員甲當日是於跟投訴人通電後四十五分鐘抑或一個多小時後到達食肆甲,雖皆稱不上迅速,但亦不至過分遲緩。
428. 就職員甲沒有穿著制服執勤一事,食環署解釋,由於職員甲在離開值勤室前往食肆甲時,不慎滑倒在地上以致弄污制服及弄破褲子,為免延誤處理個案,職員甲立即換上便服便前往食肆甲。假若食環署的解釋屬實,申訴專員公署認同,事情屬無可厚非。然而,職員甲在事後沒有作相關紀錄或向上司告情況,則實為不當。為此,食環署已提醒職員改善。綜合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部分成立。 投訴點 b):沒有蒐集其他相關證據
429. 經審閱相關紀錄,申訴專員公署信納食環署的陳述 即職員甲有檢查食肆甲食物室的衞生情況和抽查數盒同款糖漿,以確定異物並無涉及其他食品。 。申訴專員認為,職員甲既已確定蟻狀物體只在涉事糖漿存在,因而沒有檢取其他食品或物品作證物,並非無理。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投訴點 c):不作檢控,縱容食肆甲售賣不安全食物
430.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乃是經參考相關法律意見後決定不檢控食肆甲,其做法合理。再者,職員甲確實有檢查食肆甲食物室的衞生情況和抽查數盒同款糖漿,以確定異物並無涉及其他食品。由此可見,食環署無意縱容食肆甲售賣不安全食物。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c)不成立。 投訴點 d):無理拒絕提供調查報告
431. 經審閱相關紀錄,申訴專員公署信納食環署的陳述。另一位食環署職員(職員乙)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回覆投訴人,並告知尚未能決定可否向投訴人提供鑑定告副本,而非一口拒絕他的要求。
432. 不過,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投訴人所要求索取的只是一項簡單的資料。然而,食環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接獲投訴人的要求後,在沒有充份理由的情況下,延至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即超過兩個月)才向投訴人告知食環署最終決定,此實屬延誤。究其原因,是職員乙未有及早向公開資料主任徵詢意見。 其後,在未能透過電話與投訴人聯絡上後,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又遲遲沒有向投訴人函告結果,引致進一步延誤,難免令投訴人覺得食環署不願意提供有關資料。
433. 另外,防治蟲鼠事務諮詢組主管並無事先請示上司,便表示不應向投訴人提供鑑定告副本,可見其並不知悉《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的指引。
434. 於以上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d)不成立,但食環署另有失當之處。 投訴點 e):回覆前後矛盾
435.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安中心於九月十三日的信函表明,就投訴人的投訴,食環署已完成調查。雖然十二月十九日的函件中,食環署有提及十一月十四日及三十日跟投訴人的通電,但沒有指出該署正跟進他在兩次通電中提出新的查詢和要求,卻指仍在調查個案,確有可能令投訴人感到該署的回覆前後矛盾。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e)部分成立。
436.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促請食環署: (a) 提示職員必須遵照有關工作指引/守則執勤。遇上突發情況時,須作適當記錄及靈活應變; (b) 加強培訓,確保職員了解《守則》的規定和指引,以及訓示職員在處理市民索取資料的要求時,須按照《守則》跟進。若有疑問,應盡早徵詢公開資料主任或高層的意見;以及(c) 回覆投訴人時,須注意所用字眼及清楚表達意思,以免引起誤會。
當局的回應
437.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根據各項建議採取以下相應行動: (a)及 c) 食環署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日的內部會議時指示各區主管提示職員在執勤時必須遵照有關工作指引/守則。遇上突發情況時,須作適當記錄及靈活應變。同時在回覆投訴人時,須注意所用字眼及清楚表達意思,以免引起誤會;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