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於「校長推薦計劃」的評選準則所作的解釋前後盾; 把「參與學校服務」納入作為一項評選準則,做法不合理; 3) 拒絕透露遴選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4) 不當地指派曾經指導申請人撰寫自薦信的教師出任遴選委員會成員; 沒有備存遴選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及 捏造一份文件
背景
490.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教育局。
491.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二年初,他女兒向其就讀的立中學申請參加「校長推薦計劃」(「推薦計劃」),希望可獲校長推薦入讀大學。他們多番向校方查問申請結果,但校方只着他們等候通知。同年六月,投訴人女兒獲悉申請不成功,但另一名獲同校某老師「悉心」教導撰寫自薦信的學生成功獲得校長推薦。 投訴人認為該校「推薦計劃」的遴選程序有欠公平及透明,遂於七月作出投訴。
492. 就上述投訴,教育局先後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首封覆函」)及十月十九日(「次封覆函」)向投訴人交代遴選過程。
493. 在「首封覆函」中,教育局指出:「 ...委員會審閱所有申請書的資料,考慮各申請者多方面非學術範疇表現的質與量,包括體育、音樂、社會服務、其他文化活動及領袖才能等總體表現。」
494. 在「次封覆函」中,教育局解釋:「 ...在詳細討論和綜合評審各申請人的總體表現後,遴選委員會認為其中五名申請者在領導才能、參與學校及社會服務方面表現較為突出,及在校外比賽獲優異成績,因此甄選他們為受薦人。」
495. 投訴人不接受教育局的解釋。他對教育局的投訴可歸納如下: (a) 就「推薦計劃」的評選準則,教育局的「首封覆函」及「次封覆函」說法不一; (b) 該校無理自行把「參與學校服務」納入評選準則; (c) 該校一直沒有公開遴選委員會 「遴委會」 的成員名單; (d) 該校沒有考慮到讓指導申請學生撰寫自薦信的老師擔當遴選委員會存在利益衝突; (e) 該校沒有備存遴選之會議記錄及相關文件;及(f) 該校涉嫌在事後才編造「推薦計劃」申請人的「資料撮要表」。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及 b)
496. 申訴專員公署接受教育局的解釋。該校按照大學聯合招生處所定的指引,包括考慮申請人參與學校服務的質與量,從而選出受薦人,並無不當。「首封覆函」與「次封覆函」所述亦無矛盾。
497. 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及 b)不成立。 投訴點 c)
498.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該校不主動及預先公布「遴委會」的名單,屬無可厚非。然而,該校在接獲投訴人來電查詢時未有立即向他提供「遴委會」成員名單,則略欠妥善。
499. 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c)部分成立。 投訴點 d)
500. 教育局的回應指出,在遴選過程中,「遴委會」主要考慮的是申請學生是否符合有關既定要求。學生自薦信純粹供升學及就業輔導組編寫「資料撮要表」。該些自薦信本身在遴選過程中不佔任何比重,「遴委會」亦無討論該些自薦信。此外,學生向老師查詢如何撰寫自薦信屬學生個人行為,對有關老師擔任遴選委員不構成任何利益衝突。
501. 基於教育局的相關回應,申訴專員公署認同,協助學生撰寫自薦信的老師擔任遴選委員並不構成利益衝突。
502. 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d)不成立。 投訴點 e)及 f)
503.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推薦計劃」的受薦人由「遴委會」的委員集體甄選,遴選程序本質上是公平公正的。該校沒有就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的遴選會議作記錄,雖然不理想,但不代表甄選過程不公。此外,亦無證據顯示「資料撮要表」是在事後編造。
504.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e)部分成立,投訴點 f)不成立。
505. 總的來說,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506. 申訴專員建議教育局指示該校: (a) 把「推薦計劃」的遴選程序、評審準則及公布結果等安排,上載至其網頁。遴選俟有結果,便通知所有申請人;及(b) 校方亦宜適當地撰寫及備存「遴委會」會議記錄,以供日後查考之用。
當局的回應
507. 教育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508. 就「推薦計劃」的執行,教育局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已向該校提出建議,要求學校制定改善措施,以完善該計劃的各項安排。 校方已按教育局要求,自二零一二年十月開始,逐步落實這些建議,其進如下: (a) 學校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九日向中六學生及家長發出有關《大學聯招辦法重要日程及本校聯招活動備忘》的通告中,已清楚列出「推薦計劃」的遴選程序、評審準則及公布結果等安排。有關通告除已派發給每一位中六學生,亦已上載至學校網頁,供學生及家長時查閱; (b) 至於公布遴選結果的安排,學校除透過「校訊」公布外,亦於本屆港中學文憑考試所有科目完成後(約於二零一三年六月),發信通知每一位申請人有關遴選結果;及(c) 學校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舉行二零一三年「推薦計劃」的遴選會議,校方已撰寫當天的會議記錄,以供日後查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