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解決多間建築材料阻塞行人路的問題
背景
753.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地政總署及環境保護署(環保署)。
754. 據投訴人所稱,自二零零六年起,涉事路段有建築材料店舖,尤其是店舖甲,每日把磚塊及泥沙擺放於行人路上,並於行人路上落材料,造成嚴重阻街,行人被逼踏出馬路,亦阻塞大廈停車場的出入口。此外,泥沙堆滋生沙蝨,散播沙塵,除了影響環境衞生,亦污染空氣。投訴人雖已多次向食環署、地政總署及環保署投訴,惟問題一直未獲解決。
755. 投訴人對上述部門的指摘可歸納如下: (a) 食環署小販事務隊藉詞未有足夠證據證明建材店舖在舖外賣貨而拒絕執法。而食環署的潔淨及防治蟲鼠組又只會通知涉事店舖移開阻街建材,而不作檢控,待該組清洗街道完畢後店舖便把貨物放回原處,阻街情況依舊。兩隊/組均執法不力; (b) 地政總署只在堆放在舖前的建材上貼上警告通知,待涉事店舖在期限前移走建材後,地政總署便不再跟進,同樣執法不力; (c) (i) 環保署在居民多次就沙塵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問題作出投訴後,環保署雖曾派員到場測試,惟只草草口頭回覆,沒有進一步跟進;以及(ii) 環保署沒就上述問題派員出區議會會議或相關聯合會議商討解決方案。
申訴專員的觀察
食環署
756. 根據投訴人及區議會提供的資料,涉事路段的建材阻街問題一直嚴重,按理執法部門須嚴加打擊及規管。但在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二年期間,食環署對店舖甲及涉事路段的阻街問題,主要採取口頭警告,檢控宗數寥寥可數,未達「地方行政督導委員會」的期望,亦未能因應違規情況的嚴重性施予適當的執法力度。
757. 涉事路段的阻街情況於二零一二年至為嚴重,地區議會已明確要求食環署加強檢控。然而,食環署在二零一二年只加發出「移走障礙物通知書」,檢控數字反而下降至只有一宗,顯然難以對違規商戶起阻嚇之效。申訴專員公署對食環署解決問題的決心存疑。
758. 如店舖甲並非即場販賣舖前的建材,申訴專員公署接納食環署不援引「非法販賣條文」執法的解釋。但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應引用「妨礙掃街條文」,先張貼通告,在寬限期後將建材撿取,可收阻嚇之效。食環署應在情況許可下採取此執法行動,否則亦應援引「阻街條文」對屢犯者即時提出檢控。
759. 綜合上文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地政總署
760.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地政總署轄下分區地政處(地政處)有按其職權採取執法行動,頗頻密地參與聯合行動及其前的巡視,透過張貼通知,令致物主暫時移走阻街的建材,阻街問題亦因而間歇地得以紓緩。
761. 然而,申訴專員公署對地政總署執行《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條例》)的方式存有疑問:佔用涉事路段放置建材的店舖,只要在通知期限前暫時移走建材,就算他們其後再次將同類建材放置在政府土地上,地政處在下一輪的巡視時亦須發出新一張通知,而不能引用先前的通知即時移走建材。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地政處如此執法方式根本有違根據《條例》發出的通知的精神及原意:即佔用人須「停止佔用」政府土地,而非只是「暫時移走」佔用土地的建材;亦未能有效地遏止長期佔用政府土地的違法行為。
762. 申訴專員公署得悉,地政總署現正徵詢法律意見,研究能否援引《條例》的現有條款下,即使佔用人曾暫時移走建材,但倘若其後同類建材再放置在涉事路段上,地政處仍可引用先前的通知即時移走建材。政府當局亦正研究修訂《條例》,加重有關不合法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針對相關罪行的阻嚇作用。
763. 綜合上文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環保署
764.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環保署實已跟進有指涉事路段沙塵飄揚的投訴。由於情況不構成空氣污染,該署沒有進一步執法,可以理解。此外,申訴專員公署接納環保署因未曾獲邀出區議會會議或相關聯合會議,因而沒有派員出的解釋。
765. 鑑此,申訴專員認為,對環保署的投訴不成立。
766. 申訴專員促請: (a) 食環署在涉事路段加強執法,包括盡可能援引「妨礙掃街條文」執法,以及繼續援引「阻街條文」打擊建材阻街的問題;以及(b) 地政總署從速檢討對涉及可移動的物品但實質上長期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之執法政策,以有效地遏止該類違法行為。
當局的回應
767.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加強在涉事路段的執法及潔淨工作,當中包括每星期安排人員不定時在涉事路段加強執法及規管行動,亦有參與由民政事務處統籌每星期一次的聯合行動,以打擊涉事路段的店舖阻街情況。此外,食環署會繼續於涉事路段採取嚴格的執法及規管行動,以確保環境衞生及街道清潔。
768.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作出以下跟進: (a) 地政總署已於二零一三年年底成立包括律政司代表的工作小組,研究如何就可移動物品重複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加强執法效果。工作小組的討論仍在進行中;及(b) 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政府已向立法會提交《 014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以修訂《條例》,加重有關不合法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針對相關罪行的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