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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024 未載明

沒有對一間造成阻街的鮮果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106 頁

背景

416.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一名市民(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

417. 據投訴人所稱,一間鮮果店(店舖甲)阻街和阻塞大廈入口。在二零一二年年中,投訴人向食環署投訴,但該署沒有對涉事店舖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

申訴專員的觀察

418. 申訴專員公署認同食環署已就店舖甲違例擴展營業範圍一事採取一執法行動。然而,有關的阻街問題持續存在。

419. 申訴專員公署發現,涉事街道一直是熱門的購物區。舖前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情況多年來屢見不鮮。店舖甲顯然長期在街上擴展營業範圍販賣水果。

420. 儘管店舖甲的經營者肆意進行非法販賣,但食環署就這項罪行只向其提出檢控一次。在某次實地視察行動中,該店舖的經營者確曾在已擴展的營業範圍向申訴專員公署的職員出售水果,根據這次經驗,食環署表示就非法販賣行為搜證困難,實在難以令人信服。食環署的首要職責是管制非法販賣活動,但卻甚少以這項罪行檢控店舖甲的經營者,而且亦未見有決心打擊這類非法活動,表現未達公眾期望。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應多就這項罪行提出檢控,從而檢取有關設備/商品,以及施以更重的刑罰,而並非只是不斷以阻街罪名檢控店舖經營者,因為此舉已證明在阻嚇店舖甲擴展其營業範圍方面成效薄弱。

421. 於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此項投訴部分成立。

422. 申訴專員向食環署提出以下建議: (a) 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並加強執法行動,包括向店舖甲的經營者提出更多檢控,而無須先行向其發出警告信,以及積極蒐集有關其非法販賣活動的證據,以便提出檢控,食環署亦可藉此檢取其貨物和器具,以強阻嚇力;及(b) 鑑於涉事街道的阻街及非法販賣活動情況猖獗,而且問題嚴重,食環署應尋求其他政府部門的協助,更頻密地採取聯合行動,以打擊有關問題。

當局的回應

423.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食環署一直密切監察涉事街道一帶,會在有需要時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並已提醒分區人員保持警覺,每當確立足夠證據證明違例者有非法販賣行為時,便應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章)第 83B和 86條採取執法行動;以及(b) 食環署分別在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八月十九日、十二月十六日和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進行了合共四次跨部門行動,其間個別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採取了執法行動,而食環署已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28章)第 4A條,向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違例者(包括店舖甲)提出 37項檢控。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