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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897B 未載明

延誤處理一宗關於無牌小販造成阻塞問題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166 頁

背景

662.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

663. 據投訴人所稱,涉事骨灰龕場對開的行車路旁有數名小販設置傘篷售賣紙紮祭品,對行人造成阻礙。

664. 二零一二年九月,投訴人分別向地政處及食環署投訴。然而,地政處延誤跟進,而食環署則將管理小販的責任推給地政處。投訴人指稱,兩個部門均未有妥善跟進問題,以致情況持續。

申訴專員的觀察

地政總署

665. 在接獲投訴人有關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投訴後,地政處確有到場視察。惟考慮到個案的性質並非嚴重,地政處遂按既定程序將之記錄在案而沒有立即展開行動。從這角度而言,地政處沒有延誤跟進投訴人的投訴。

666. 然而,在投訴人投訴後三個月,地政處經檢視個案,始發覺此乃重犯個案。由此可見,職員在初期跟進投訴時顯然未夠嚴謹,沒有按個案性質提早採取土地管制行動。

667. 綜合上文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但該署另有失當之處。 食環署

668. 申訴專員公署已查閱食環署的記錄,確定該署在接獲投訴人的投訴後,每次均有進行巡查,並向投訴人告知巡查結果。鑑此,申訴專員認為,該署沒有向地政處推卸責任;投訴人對該署的投訴不成立。

669. 不過,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涉事店舖將貨品擺放在店前;如此展示貨品極可能已構成「無牌販賣」行為。食環署應該加強巡查搜證,以作出檢控。

670. 申訴專員建議:地政總署(a) 提醒職員須仔細檢視每宗個案,務求按照個案性質盡早採取行動; (b) 因應申訴專員公署職員實地視察時所得的情況,採取適當的土地管制行動;以及食環署(c) 加強巡查,並就「無牌販賣」行為搜證,以作出檢控。

當局的回應

671.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把申訴專員的建議分發給各分區地政處,並要求各分區地政處提醒所有職員須仔細檢視每宗個案。若是再三重犯個案或情況有趨嚴重或惡化的現象,便應按程序提先其優次,務求按照個案性質盡早採取土地管制行動; (b) (i) 就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個案而言,地政處職員必須按照《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 28章)第 6條(《條例》)在現場張貼通知,要求佔用人在通知指明的日期前停止佔用有關土地。地政處會監察及於需要時張貼上述通知。不過,由於《條例》主要針對不合法構築物佔用未批租土地,所以對處理佔用政府土地上的流動物件,成效不彰;以及(ii) 為更有效地處理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佔用行車路/行人路的墩和雪糕筒,地政處會將此個案轉介警務處考慮作跟進及執法。警務處曾於過往聯同食環署於涉事地點充公五個雪糕筒。警務處已回覆指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地政處亦會繼續留意有關地點情況。地政處曾於事後發現有關墩被放置於行車路及行人路上,並就此與食環署分別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及六月採取聯合行動。有關佔用人每次均於限期屆滿前自行移走有關墩。地政處會按現行適用程序繼續留意有關情況,並適當跟進。

672.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該署人員已嚴厲警告涉事店舖負責人切勿在舖前公眾地方進行無牌販賣活動,並加強巡查。 在該署人員密切監察下,再無發現該店舖在舖前無牌販賣或阻塞通道的情況。該署人員會繼續留意該店舖,並加強對無牌販賣行為的搜證。若發現無牌販賣活動,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 132章 ) 第 83B條和 86條提出檢控及檢取其貨物。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