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對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採取執法行動
背景
651.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及二十一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由於事情涉及地政總署,他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表示亦有意投訴地政總署。
652. 據投訴人所稱,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他發現有一橫巷內(涉事地點)有多間店舖佔用行人通道擴展營業範圍,並於路面加建地台及擺放貨架,對行人構成嚴重阻礙。他遂向食環署投訴。 食環署雖有派員巡查,但只是在現場拍照,沒有對違規店舖採取執法行動。該店舖更在入夜後遺下大量垃圾,須由食環署處理。 及後,食環署指稱已將涉事店舖佔用政府土地加建地台一事轉介地政總署跟進。然而,上述違法情況持續。
653.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執法不力,以致問題持續,而地政總署亦沒有妥善跟進涉事店舖佔用政府土地之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食環署
654. 涉事地點的店舖佔用公眾通道營業,除構成阻街外,亦實涉及無牌販賣。雖然食環署有每天派員於涉事地點巡邏,且有警告違規者,但該署的實質行動本上只限於數目不多的「阻街」檢控,難怪成效不彰。
655. 至於涉事地點的店舖於晚上遺下垃圾之問題,經審閱投訴人所提供的照片及食環署巡查時所拍攝的照片,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情況並不至於太差。
656. 綜合上文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地政總署
657.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於資源所限,地政總署轄下有關的地政處按緩急次序處理舖前地台問題本屬無可厚非。然而,該處在接獲運輸署有關通道闊度不足的意見後,仍不立即考慮提升就該問題採取行動的優次,則未免過份遲緩。猶幸在接獲食環署轉介投訴後,該處已向相關部門展開諮詢工作,以考慮進一步行動。
658. 地政總署是政府土地的管理人。涉事地點的店舖非法佔用舖前政府土地,地政處實責無旁貸,不應拖延行動。綜合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659. 申訴專員促請: (a) 食環署繼續密切監察涉事地點的店舖的違規情況,並採取更嚴厲的執法行動,包括對屢犯者不再先作警告而立即提出檢控;以及積極搜證,控以較嚴重的無牌販賣罪名,以收阻嚇之效;及(b) 地政總署密切跟進個案,並履行其政府土地管理人的責任,從速採取執法行動。
當局的回應
660.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由二零一三年五月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中,該署人員向涉事地點在店外違例擺放貨物或器具等雜物而阻礙通道的店鋪(包括售賣生果、蔬菜和鮮肉)經營者,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28章) 及《食物業規例》(第 132X章)共發出 115張傳票,拘捕一名在舖前售賣生果的人控以無牌販賣及阻街,以及檢獲小販扔棄的貨物兩宗。此外,由二零一四年一月至七月中,該署在涉事地點對違反清潔法例人共發出五張定額罰款通知書。現時,涉事地點行人通道的阻塞情況已有改善,行人通道暢通,沒有構成環境衞生滋擾。
661.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於二零一三年六月聯同相關部門採取聯合行動,向涉事地點的所有地台/梯級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 28章)張貼通知。在通知限期過後,相關商戶或業主均遵照通知要求清拆所有地台/梯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