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對某食肆及兩個熟食檔非法擴展營業範圍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以及 沒有通知投訴人其投訴個案的進度。
背景
407.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
408. 據投訴人所稱,某食肆 食肆甲 及其對面的熟食市場攤檔(熟食檔甲和乙 ,經常於晚間把桌椅擺放在行人路上營業,造成通道阻塞、環境衞生及噪音問題。二零一二年八月,投訴人向食環署投訴上述情況,獲告知該署正在跟進個案,會盡快回覆。然而,上述情況持續。他指摘食環署執法不力 投訴點 a))。
409. 此外,食環署除向發出投訴人確認收悉的回信外,一直未有回覆他的投訴 投訴點 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410. 據申訴專員公署職員的現場視察所見,食肆甲及熟食檔甲和乙在行人路上大肆擺放桌椅營業的情況頗為嚴重,對居民確實造成一定阻礙及滋擾。食環署雖有執法,但成效不彰。
411. 食肆甲經常在行人路上擺放桌椅營業,惟食環署過往向其發出警告不多。及後該署才多發警告而終於取消其暫准牌照。
412. 至於熟食檔甲和乙,食環署只援引該署亦認同較寬鬆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A條文執法,沒有對在檔外放置生財工具的明顯違反租約條款的行為作出任何警告,該署過往的規管實在未夠嚴格,及至申訴專員公署展開調查後才加以改善。於以上分析,申訴專員認為,設訴點 a)成立。 投訴點 b)
413. 就食環署的職員未有向投訴人交代跟進其投訴的情況,食環署解釋因有關檔案被夾藏於另一檔案內而被擱置,而該署已訓示負責的職員需小心處理文件,並已向投訴人致歉。由此可見,食環署職員明顯疏忽,令投訴人苦等。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成立。
414.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促請食環署: (a) 就涉事地點的違規情況加強執法及管制,包括特別監察食肆甲在被取消牌照後有否無牌營業;以及(b) 對熟食檔甲和乙嚴格執行租約條款。
當局的回應
415.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跟進行動: (a) 食環署會繼續密切留意,若發現有無牌經營食物業的情況,定必盡快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以及(b) 食環署根據「警告信」制度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分別向熟食檔甲和乙的租戶發出第三封警告信,飭令其在十二天內停止在街上非法擴展其營業範圍。若租戶在第三封「警告信」發出的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再次違反任何條款/條件,食環署會按照既定政策考慮終止有關攤檔的租約。隨後六個月內,該署人員多次到涉事熟食檔巡查,再未發現有違規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