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 :在處理有關一些運載危險氣體瓶的車輛停泊於露天地方的投訴時推卸責任
背景
392.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日,兩名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消防處及地政總署。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二年二、三月期間,他們向消防處投訴,指元朗某地點(地點甲)經常停泊存放了大量危險氣體的大型車輛(「涉事問題」)。消防處首次接獲投訴後,向涉事人提出檢控。其後,消防處卻以有關車輛只是在運送氣體為理由,而不提出檢控。此外,該處更容許有關車輛的負責人召回司機駛走貨車,以免被檢控。
393.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投訴人再向消防處投訴涉事問題。該處覆稱「已無能為力」,並建議投訴人向地政總署投訴。翌日,投訴人向地政總署提出投訴。然而,該署在同月二十六日卻覆稱涉事問題不屬其職權範圍,並建議投訴人向消防處投訴。
394. 投訴人指摘: (a) 消防處縱容存有危險氣體的車輛(涉事車輛)長期停泊於地點甲,危害附近居民的安全; (b) 地政總署與消防處就涉事問題互相推卸責任。
申訴專員的觀察
395. 申訴專員公署經調查後,認為消防處乃根據有關法例的條文及其巡查所得而決定不向涉事車輛的負責人提出檢控;而該處把個案轉介地政總署,乃於投訴人指稱地點甲可能牽涉違規更改土地用途。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該處的做法並非無理。
396. 至於該處曾否向投訴人表示就涉事問題「已無能為力」,申訴專員公署不排除投訴人與該處職員之間在溝通上出現了誤會。
397. 鑑於上段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消防處的投訴不成立。
398. 而地政總署已交代地政處跟進涉事問題之經過,並指出涉事問題不屬地政處的職權範圍。該處把個案轉介可能相關的部門,做法恰當。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399. 總言之,這宗投訴不成立,惟申訴專員建議消防處深入調查載有危險氣體的運送車是否經常長時間(例如整夜)停泊於地點甲。如情況屬實,該處應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研究如此情況是否構成《危險品條例》第 6條( )所指的「貯存」,以及應否就透過運送車長時間停泊而於地點甲而無牌「貯存」第 2類危險品的行為採取執法行動。
當局的回應
400. 消防處接納建議,認同車輛即使領有牌照可運載危險品,但在載有危險品時,如長期停泊於未領有牌照供貯存危險品的地方,可能構成罪行。為針對這個可能違法的行為,消防處現正就有關的執法政策諮詢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