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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344 未載明

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提出與前夫分拆公屋申請戶口的要求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231 頁

背景

927. 投訴人投訴房屋署,指其未有妥善處理她就一宗已獲登記於公屋輪候冊的申請所提出的分拆戶口要求。

928. 二零零八年十月,投訴人當時的丈夫連同投訴人及兒子申請公屋;申請人為投訴人當時的丈夫。

929. 投訴人其後申請離婚,在取得離婚令後,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到房屋署要求分拆戶口。她指稱,她同時即場填妥及提交由她自作申請人的輪候公屋申請表。

930. 二零一二年一月,房屋署分別與投訴人和投訴人前夫會面,房屋署與投訴人前夫會面時,獲他書面確認曾作出不實的入息申,故決定取消其公屋申請。

931. 七月二十六日,房屋署通知投訴人,不批准她分拆戶口,原因是投訴人前夫的公屋申請已被取消。投訴人不滿,房屋署再於八月二十四日及十月二十九日分別作口頭及書面回覆,解釋投訴人前夫原來的公屋申請已被取消,並且不可以恢復。

申訴專員的觀察

932. 公屋是珍貴的社會資源,應該慬慎善用,故房屋署必須從嚴把關,否則便會對仍在輪候公屋的市民不公。投訴人前夫曾作不實申,房屋署取消其公屋申請,是責之所在。既然申請已被取消,房屋署不能因投訴人提出分拆戶口要求,而予以恢復。

933. 不過,問題在於房屋署未有及早通知投訴人原來的申請已被取消,結果令她遲遲未有提交新的申請。房屋署承認處理有所延誤,並已酌情提供六個月輪候時間的優惠,以及向投訴人致歉,總算亡羊補牢。

934. 鑑於上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的部分成立。

935. 申訴專員歡迎房屋署自發引進以下改進措施,並促請該署不時檢討實施情況,確保達到預期的效果: (a) 自二零一一年底,房屋署提升電腦系統,每月發出逾期未獲處理的更改申請事項/資料個案的告,以供經理職級職員定期覆檢,藉以加強監督處理這個案的進度; (b) 於二零一二/一三年度,房屋署加額外人手編制處理新申請個案,以便遇到工作量突然大的情況下可以靈活調配人手;及(c) 發出內部指引,提醒職員須盡快審結有關提供虛假資料的申請,如果需要取消申請書,務必盡快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而無須等候檢控組的決定。

當局的回應

936. 房屋署接納建議,並採取了以下措施: (a) 經理級職員已定期覆檢電腦系統每月發出逾期未獲處理的更改申請事項/資料個案的告,密切監察這個案的進度; (b) 房屋署已由二零一二/一三年度起加額外人手編制處理申請個案,以便遇到工作量突然大的情況下可作以靈活調配人手;及(c) 房屋署已發出內部指引,提醒職員須盡快審結有關提供虛假資料的申請,如果需要取消申請書,務必盡快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而無須等候檢控組的決定。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