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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61A 不成立

及 :沒有充分管承辦商牽涉石棉的清拆工程及不適當地處理針對承辦商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44 頁

背景

156.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環境保護署(環保處)及勞工署。

157. 為配合廣深港高速鐵路港段工程,政府收回新界一片土地,並由港鐵路有限公司負責所需的拆卸工程,包括清拆含有石棉物料的構築物(涉事工程)。據投訴人所稱,在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二月十四日、三月十六日及十九日,投訴人的僱員在涉事工地發現多塊懷疑含有石棉的瓦片,並將其中一塊送交化驗所檢驗,結果顯示該塊瓦片含有石棉物料。

158. 同年四月,投訴人向勞工處及環保署投訴涉事工地有懷疑含有石棉的瓦片被意棄置,可能影響工人及附近居民的健康。 其後,環保署及勞工處均回應,由於沒有發現違規情況及搜證檢控困難,故拒絕繼續進行調查。

159. 投訴人指摘環保署及勞工處沒有積極監管涉事工程、敷衍處理其投訴,以及沒有檢控違法人士。

申訴專員的觀察

160. 申訴專員公署指出,《申訴專員條例》第 8條及附表 2訂明,申訴專員不得就是否為任何罪行檢控任何人的決定進行調查。 因此,申訴專員公署就本投訴所進行的調查,旨在審研環保署及勞工處在監管涉事工程方面,以及在處理投訴方面有否行政失當,而不會評論該兩個部門應否向任何人提出檢控。

161. 環保署及勞工處的回應顯示,涉事工程期間,環保署及勞工處已多次到涉事工地巡查。此外,該兩部門在接獲投訴人的舉報後,亦已分別於四月七日、二十六日及五月二十六日派員到場視察,結果沒有發現違規情況。

162. 由此可見,環保署及勞工處並非沒有監管涉事工程,或沒有跟進投訴人的舉報。

163. 鑑於環保署及勞工處巡查的日期有別於投訴人到場搜證的日期,有不同的發現並不足為奇。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該兩個部門根據各自本身的調查結果決定跟進行動,屬無可厚非。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164. 在這宗個案中,投訴人已就其舉報向環保署提供了照片、草圖、物證及化驗報告等證據,難免令常人質疑環保署為何不向涉嫌違法者提出檢控。就此而言,申訴專員公署建議環保署檢討其檢控程序,包括日後如接獲類似投訴,應盡快徵詢律政司意見,讓其從法律專業角評估投訴人所提供的證據是否足以提出檢控。

165. 申訴專員認為,勞工處適宜檢討提出檢控的程序,包括日後如接獲類似舉報,盡快徵詢律政司意見,讓其從法律專業角評估舉報人所提供的證據是否足以提出檢控。

當局的回應

166. 環保署接納建議,並提醒執法人員繼續以嚴謹、專業及負責任的處理涉嫌違法的個案,並在有需要時透過署方的中央檢控組徵詢律政司意見。

167. 勞工處接納建議,並表示在個案調查中若懷疑證據是否充足時,會視乎個別個案的特別情況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以決定應否提出檢控。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