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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05C 部分成立

沒有對一幅私人土地上的違例發展工程採取管制行動;以及 2)沒有在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該項發展工程的規劃許可申請之前,通知該委員會有關工程的違規情況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246 頁

背景

992. 二零一二年十月五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地政總署、屋宇署及規劃署。據投訴人所稱,他是擁有某地段 涉事地段的某祖堂的業權人。有人 涉事人 在沒有得到祖堂各業權人的同意下於涉事地段上違例構築,政府當局卻執法不力。

993. 投訴人對有關部門的投訴可歸納如下: (a) 二零一一年二至四月期間,地政總署有關地政處 地政處已確定在涉事地段上的構築物違反地契條款,並把向涉事人發出的警告信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俗稱「釘契」 。然而,該處沒有對該構築物採取進一步管制行動; (b) 屋宇署於二零一一年初確定涉事構築物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屬須優先清拆類別,並於同年三月十九日發出清拆令,要求涉事人於三十天內將構築物拆除。然而,該署延誤執法,以致該構築物仍然存在; (c) 規劃署曾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實地巡查,懷疑涉事地段上的建築工程為非法,並承諾會繼續監察。然而,該署其後沒有採取適當管制行動;及(d) 規劃署沒向城市規劃委員會 城規會 如實反映涉事構築物的違例情況及投訴人與祖堂其他業權人的反對意見,以致涉事人於二零一二年六月獲城規會批准將涉事地段作臨時商店連辦公室用途,違例發展得以合法化。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994.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地政處確有履行職責,就涉事地段上的違契情況採取執行地契條款行動。

995. 在採取「釘契」行動後,地政處按地政事務 執行地契條款及土地管制 檢討委員會的決定,暫不就涉事的個案採取進一步行動。該處的做法雖非理想,但礙於資源所限,該處按序逐步處理已被「釘契」的個案,申訴專員公署認為亦屬無可厚非。另一方面,地政處同時處理業權人的規範化申請,亦是按程序行事。

996. 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投訴點 b)

997. 事件初期,屋宇署因等候「豁免證明書」申請的結果及涉事地段租户可能會拆除僭建物,而暫緩提出檢控,其做法無可厚非。

998. 然而,屋宇署在「清拆令」延長期限過後兩個多月始再作跟進。再者,該署首次向地政處查詢「豁免證明書」的申請結果未獲回覆後,相隔四個多月始再作查詢。無疑該署須處理的個案非常多,但涉事構築物屬須優先執法的類別。屋宇署在提出查詢後未獲地政處的回覆,便理應更積極與該處跟進事情。畢竟,屋宇署若在短期內再向地政處作出查詢,亦不會花費該署職員過多時間或影響該署處理其他個案的進度。

999. 其後,屋宇署因涉事地段獲城規會批出規劃許可而再次向地政處查詢,以確定該僭建物會否因而獲該處補發「豁免證明書」,此乃審慎的做法。

1000. 綜合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對屋宇署的投訴部分成立,並促請屋宇署從本案汲取經驗,日後在發出清拆令後,務須密切監察個案進展,以免延誤對僭建物的進一步執法行動。 投訴點 c)及 d)

1001. 在涉事地段上的構築物仍在興建中時,由於其用途還未清晰,規劃署在確定其是否符合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 大綱圖 所定的發展用途時有一定困難。該署把個案轉介地政處及屋宇署從地契條款及構築物是否僭建的範疇作執法,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其做法合理。在確定其發展用途有違大綱圖所定後,規劃署按程序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採取了具體管制行動。由於城規會隨後收到規劃申請,而申請若獲得批准,「強制執行通知書」便須撤銷,該署因而沒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其做法亦屬合理。

1002. 規劃署在提交城規會的文件中已具體反映所有相關實況,包括涉事地段上構築物在違反地契條款、《建築物條例》及規劃用途各方面的情況,以及投訴人等人的反對意見。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對規劃署的投訴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1003. 屋宇署不接納建議。屋宇署在「清拆令」延長期限過後兩個多月始再作跟進,乃按序處理,期限亦未算不合理。屋宇署在相隔四個多月後再向地政處查詢「豁免證明書」的申請結果,皆因屋宇署未有收到地政處的回覆,因此不應歸咎屋宇署。在此期間,涉事人已向規劃署申請規劃許可証,以作為向地政處申請短期豁免書之用,並要求屋宇署暫停執法。在這情况之下,屋宇署需要等待城市規劃委員會及地政處就有關申請作出决定後才進行檢控行動。其後屋宇署從地政處得悉「豁免證明書」的申請不獲發出,屋宇署因此再進行清拆命令的執法行動。另外,雖然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涉事構築物屬須優先執法的類別,屋宇署便理應更積極跟進事情,但屋宇署現時發出清拆令的個案均屬須優先執法的類別,故個案仍然需要在優先執法的類別中按序處理。屋宇署實已積極跟進個案。若以「理應更積極跟進」作為投訴部分成立的依據,礙於資源有限,屋宇署未能認同。

1004. 屋宇署已告知申訴專員公署其替代處理方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