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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952 部分成立

1) 無理拒絕加快調查一宗滲水投訴;以及 調查方法欠成效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80 頁

背景

313. 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及十一月十六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所組成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聯辦處)。

314.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他經 1823電話中心(電話中心)向聯辦處投訴:其單位浴室天花出現滴水。九月八日及二十五日,該處派員到其單位及上層單位進行調查(包括排水口色水測試)。其後,其單位的滲水情況急速惡化(滲水範圍擴大,並浸濕電掣),投訴人的妻子遂於十月三日致電聯辦處職員甲,要求該處加快調查工作,以及再到其單位視察,然而,職員甲拒絕投訴人妻子的要求,並指須待調查報告完成才能繼續處理其投訴。她並著投訴人妻子自行向私人顧問公司求助。

315. 投訴人指摘聯辦處漠視他一家的安全,無理拒絕加快跟進個案,而且職員甲建議他自行向私人顧問公司求助並不恰當(投訴點 a))。

316. 及至同年十一月,聯辦處仍未能找出滲水源頭。投訴人相信,假如他自行委聘私人顧問公司進行調查,短時間內便可找出滲水源頭。他質疑聯辦處的調查方法之成效(投訴點 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317. 職員甲早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已判斷其單位之天花沒有較早前在上層單位所進行的排水口色水測試所採用的色水,但滲水情況持續。按既定程序,聯辦處當時本應就個案展開專業調查。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縱使職員甲為了釋除投訴人夫婦的疑慮而應允收集天花樣本送往化驗,聯辦處實無須因而延遲展開專業調查。

318. 及至在十月三日接獲投訴人妻子的求助電話後,聯辦處更無理由不盡快展開專業調查。不論投訴人妻子當時有否提及滲水範圍擴大至電掣位置,及/或要求聯辦處到場視察,並無爭議的是:投訴人妻子在上述通電中明確指出滲水範圍擴大,並要求聯辦處盡快展開專業調查;而職員甲從對話中感到投訴人妻子「非常擔心滲水的情況」。然而,職員甲仍以等候化驗結果為由拒絕,甚至連最基本的到場視察亦並無主動提出,只建議她考慮聘用私人顧問公司以盡快找出滲水源頭,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其服務實有不足,未有急民所急,難怪投訴人妻子以為聯辦處不會繼續跟進其滲水個案。基於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成立。 投訴點 b)

319. 聯辦處按照既定程序,用「非破壞性」方式進行測試,以免損壞私人產業。雖然其測試成效難免有所局限,不一定能查證滲水源頭,但其做法並非無理,實屬無可厚非。況且,私人顧問公司是否的確能在短時間內可找出滲水源頭,實未經驗證,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320.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321. 申訴專員建議聯辦處繼續密切跟進投訴人的滲水投訴,以及適時向投訴人交代調查進展/結果。

當局的回應

322. 聯辦處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並已跟進投訴人的滲水投訴,以及適時向投訴人交代調查進展。聯辦處及後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的調查,發現有關的滲水情況已經停止。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