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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950C 不成立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沒有規管兩間村屋天台上的無牌電訊基站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46 頁

背景

175.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投訴人去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地政總署、前電訊管理局 電訊局 (即現時的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通訊辦 )及屋宇署。投訴人居於某新界鄉村。據他所稱,該村居民早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已去信地政總署及屋宇署,舉有人在某村屋 村屋甲 天台非法興建電訊發射站 站甲 。然而,有關部門執法不力。後來,毗鄰的村屋 村屋乙 天台亦加建了電訊發射站(站乙 。

176. 他指摘: (a) 地政總署: (i) 沒有就涉事地點違規興建電訊發射站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及(ii) 批准電力公司進行掘路工程,以供電給涉事電訊站,而且沒有就該項工程諮詢村民; (b) 電訊局 通訊辦沒有就無牌安裝電訊站作出規管;以及(c) 屋字署沒有就涉事地點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對地政總署的投訴

177.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地政總署轄下的有關地政處雖有就村屋甲違反地契條款分別致函其業主及公司甲,以及通知電訊局採取行動,令公司甲暫停運作站甲,但該站設施多年來仍未被拆除,違反地契情況持續。地政處解釋,由於站甲個案不屬優先處理項目,因此沒有即時採取執行地契條款行動。然而,違規情況既已確定,而當時尚未有屋宇署對村屋僭建物的加強執法政策,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地政處理應起碼進行「釘契」。「釘契」行動所費資源不多,但可收阻嚇之效。

178. 至於村民較近期對站乙的投訴,地政處已因應情況拒絕公司乙的短期豁免書申請。就掘路工程的投訴,地政處已作出跟進,申訴專員公署接納該處的解釋。

179.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對通訊辦的投訴

180. 通訊辦先後在二零零六年及二零一二年對公司甲未經批准設置及使用站甲採取了適當的跟進行動。結果,通訊辦向該公司發出了警告。

181. 公司乙在二零一二年提交新設站乙的申請後,通訊辦一直監察其有否在未獲該辦批准的情況下使用該站。而且,該辦按既定程序處理該公司的申請,最終亦撤回給站乙的批准,做法恰當。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通訊辦的投訴不成立。 對屋宇署的投訴

182. 雖然投訴人表示村民早於二零零六年已向屋宇署舉村屋甲,但該說法與屋宇署的迥異,而投訴人亦未能提供當年舉的具體資料。礙於缺乏獨立佐證,申訴專員公署無法確定事情,故不擬置評。

183. 二零一二年,屋宇署收到有關村屋乙的舉後,即時指派顧問公司跟進,及後亦有親自視察及展開調查。有關的跟進工作仍在進行中。

184. 綜合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整體而言,對屋宇署的投訴不成立。

185. 雖然如此,屋宇署應緊密跟進涉事僭建問題,包括盡快對村屋乙採取執法行動,並盡早查核村屋甲業主有否按新政策作出申,以訂定執法計劃。

186. 申訴專員促請: (a) 地政總署日後對違反地契條款的個案採取更積極的行動;即使個案不屬優先處理項目,亦應考慮「釘契」,以收阻嚇之效;及(b) 屋宇署緊密跟進村屋甲及乙的僭建問題,並按政策執法。

當局的回應

187.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及已採取跟進行動如下: (a) 地政總署隨後發出便箋,要求各分區地政處日後對違反地契條款的個案應採取更迅速及積極的行動。此外,地政總署亦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發出便箋予各分區地政處,提醒對其他不遵從警告的個案須按程序進行「釘契」行動,以收阻嚇作用;及(b) 地政處其後作出視察,發現位於村屋甲及乙天台的僭建物均已拆除。

188.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其最近的巡查發現村屋甲及乙天台的僭建物已經拆除。因此,屋宇署沒有進一步執法的需要。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