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一宗滲水投訴;及 沒有妥善處理一宗關於違例建築工程的投訴
背景
332.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日及四日,兩位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
333. 兩位投訴人(其中一位投訴人是某樓宇 X室的業主)發現自上層單位非法分間為數個單位(俗稱「劏房」)後, 室的天花出現滲水。自二零零四年,兩位投訴人多次向食環署及屋宇署作出投訴。然而,兩署一直沒有對上層單位的業主採取執法行動。 二零一二年三至六月,投訴人再就上層單位的違例工程向屋宇署作出投訴。然而,屋宇署仍沒有對其採取執法行動。同年約四月,食環署再就兩位投訴人的滲水投訴派員到上層單位進行色水測試;由於其後並無在 X室發現測試用的色水,食環署遂停止跟進。
334. 兩位投訴人對食環署及屋宇署有以下投訴: (a) 食環署及屋宇署沒有妥善跟進兩位投訴人的滲水投訴,包括沒有認真進行色水測試;及(b) 屋宇署沒有認真跟進兩位投訴人就其上層單位違建工程的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335. 就 X室二零零四年的滲水投訴,屋宇署按其職權範圍作出跟進,以及轉介當時負責處理滲水投訴的食環署。屋宇署在確定X室的滲水情況不涉樓宇結構安全後,發勸諭信給上層單位業主,然後停止跟進。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屋宇署的做法適切。
336. 然而,食環署不知何故並無上述投訴的記錄,其後由食環署及屋宇署所組成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聯辦處)亦遺失了 X室二零零六年投訴的檔案,情況實難以令人接受。
337. 至於其中一位投訴人二零一一年的滲水投訴,聯辦處實已按既定程序進行了所有「非破壞性測試」。雖然如此做法的成效難免有所限制,不一定能找出滲水源頭,但申訴專員公署認同,聯辦處斷不可能作任何破壞性測試,損及民的財產。
338. 綜合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就食環署而言,部分成立;就屋宇署而言,不成立。 投訴點 b)
339. 就兩位投訴人對其上層單位的違建工程所作的投訴,屋宇署乃按照當時的既定政策 指引作出調查及跟進。其處理方法大致恰當。
340. 就上層單位平台上的僭建物,屋宇署因須處理與二零零三年「沙士」有關的工作而未能迅速跟進個案,此屬情有可原。然而,屋宇署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撤銷向上層單位所發出的清拆命令後,於一年後(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始就該單位餘下的平台僭建物發出「警告通知」,又再於十個月(二零零七年九月)後始把「警告通知」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當中實有延誤。
341. 綜合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部分成立。
342. 總體而言,兩位投訴人對食環署及屋宇署的投訴分別部分成立。申訴專員對食環署及屋宇署有以下建議: (a) 聯辦處訓示職員妥善保存所有滲水投訴的檔案記錄;及(b) 屋宇署適時跟進所有僭建物個案。
當局的回應
343. 聯辦處及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的跟進行動: (a) 就建議 a),聯辦處已提醒職員妥善保存所有滲水投訴的檔案記錄;及(b) 就建議 b),屋宇署已設有工作進委員會定期監察僭建物個案及有關的執法行動的進。有關的樓宇亦已被納入二零一三年展開的「大規模清拆樓宇天台、平台、天井/庭院及後巷僭建物」行動之目標大廈名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