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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862C 不成立

&D:在處理一宗滲水投訴時單憑 5分鐘的觀察,並沒有作任何測試,便指問題不屬於其職權範圍。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105 頁

背景

412. 投訴人居於某「居者有其屋」屋苑。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一年六月,他向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所組成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聯辦處)投訴上層單位滲漏至其單位的浴室之公用喉管位。食環署先後將個案轉介屋宇署、房屋署及水務署,惟各部門互相推卸責任,沒有妥善跟進,一直未能找出滲水源頭。

413. 投訴人對上述部門的投訴可歸納如下:食環署(a) 進行反向壓力測試,已證實上層單位的食水供水喉管滲漏,其後卻將個案轉介水務署跟進; (b) 沒有使用儀器(例如:水喉壓力磅)測試上層單位的食水供水喉管有否滲漏;屋宇署(c) 只以目視調查上層單位的污水喉管駁口約 5分鐘,便指問題不屬屋宇署的職責範圍;房屋署(d) 只以目視調查上層單位的污水喉管約 5分鐘,便指問題不屬房屋署的職責範圍;水務署(e) 初表示有證據顯示上層單位的食水供水喉管滲漏,但其後又指稱該喉管並無滲漏;及(f) 只進行了非常簡陋的測試,便否定聯辦處的反向壓力測試所證實上層單位食水供水喉管滲漏之結果。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414. 申訴專員公署接納聯辦處的解釋。食水滲漏在本質上不屬聯辦處須處理的「衞生妨擾」,而是關乎「浪費供水」。水務署是專責處理涉及浪費供水問題的部門。聯辦處將個案轉介該署,乃按既定程序行事,且屬理所當然。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

415. 聯辦處解釋,反向壓力測試是該處一貫用以判斷食水供水喉有否滲漏的「非破壞性測試」,進行該項測試無須儀器輔助。 聯辦處指出,該處職員乃按照既定程序,就上層單位的食水供水喉進行反向壓力測試。

416.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聯辦處提供了合理的解釋,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投訴點 c)

417. 經審閱相關記錄,申訴專員公署接納屋宇署的陳述。申訴專員公署相信, 投訴人所說的「屋宇署」,實指聯辦處之屋宇署職員。既然污水管的滲漏問題不屬聯辦處的職權範圍,該處將個案轉介至專責處理「居者有其屋」屋苑的相關問題之房屋署,符合既定程序,做法恰當。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c)不成立。 投訴點 d)

418. 在此宗滲水個案中,房屋署審查組職員同樣只是以目視調查,已發現位於上層單位的污水管有滲漏情況。由此可見,目視調查是有效的方法。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d)不成立。

419. 雖則如此,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房屋署的獨立審查組的調查可更審慎。該組職員首兩次(二零一二年二月及六月)到投訴人的單位視察,已發現喉槽內的天花及浴室天花近喉槽位置出現滲水,然而,該組於當時並無周全考慮其單位滲水可能源於上層單位位於喉槽內的污水管滲漏,從而將調查範圍擴大至上層單位。 反之,該組在確定其單位的污水管並無滲漏後便停止調查。該組當時若能多想一想,或可更早發現上層單位污水管滲漏問題。 投訴點 e)及 f)

420. 水務署初接納聯辦處所提供的調查結果,其後卻推翻該結果,難怪投訴人提出質疑。然而,事實上,水務署乃根據其單位的滲水情況出現變化,以及在進行了分測試及「觀察水錶讀數 30分鐘」測試後,始推翻聯辦處當初的調查結果。

421. 調查結果何以在個多月內(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至六月七日)會出現相反的情況,申訴專員無從查究。無論如何,水務署確實是根據客觀的測試結果,以及既定的程序處理此宗滲水個案,從行政角而言,不能把該署視作失當。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e)及 f)不成立。

422. 總言之,這宗投訴不成立。

423. 申訴專員促請聯辦處、房屋署及水務署通力合作,繼續緊密跟進此宗滲水個案,仔細考慮所有可能引致滲水的因素,以協助投訴人盡早解決滲水問題。

當局的回應

424. 食環署、屋宇署、房屋署及水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跟進行動: (a) 聯辦處一直密切跟進有關投訴,並發現投訴人的單位以上多層單位亦有滲水跡象。聯辦處已在樓上數層單位進行調查,在有關排水渠進行色水測試,但仍未能確定引致滲水的源頭。由於投訴人的單位滲水問題持續,聯辦處已安排在投訴人樓上數層單位作進一步的專業調查。聯辦處會繼續與房屋署及水務署保持緊密聯繫,跟進此宗滲水個案,盡力查找滲水源頭; (b) 房屋署的獨立審查組與聯辦處協調並擴大調查的範圍,對上層單位以上的多個單位進行調查,以確定喉槽內的渠管有否滲漏。結果顯示該等單位喉槽內的渠管皆沒有滲漏。 因此,獨立審查組不擬採取進一步行動,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透過便箋知會聯辦處有關調查結果;及(c) 水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會繼續聯同聯辦處及房屋署緊密跟進這宗個案,仔細考慮所有可能引致滲水的因素。 聯辦處現正調查滲水的源頭,若確定有充分證據證明有其它單位涉及浪費食水,水務署會根據《水務設施條例》要求相關的用戶維修滲漏的內部供水設施,以解決投訴人單位之滲漏問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