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2/3834 不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平行進口電動汽車的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300 頁

背景

1200. 投訴人向運輸署申請從英國進口一輛電動汽車。他指稱,該署未有說明其電動汽車在安全及充電方面須符合哪規定,而且要求他以個人身份進口的車輛亦須如經銷商般達到類型評定的標準,做法不合理。

1201. 運輸署在有關進口車輛程序的指引內,並無訂明申請人須提交製造商的確認信,以證明車輛的電力系統可在香港安全使用,因此他質疑該署為何要求他提交確認信。他又指該署拒絕透露與製造商就其電動汽車聯絡的詳情。

1202. 在二零一二年九月至二零一三年五月期間,他曾多次向運輸署提交補充資料及查詢申請的審批進展,但一直沒有得到明確答覆。

申訴專員的觀察

1203.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運輸署已適當地告知投訴人進口電動汽車的本規定,特別是運輸署對於充電裝置安全問題的主要要求,因為「電動汽車的車輛構造審批要求」已列明申請人須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事實上,運輸署亦已向他詳細解釋類型評定及個人進口申請評定兩者的技術規定。

1204. 投訴人的電動汽車在類型及構造方面是否與香港經銷商所進口的相同,屬運輸署的專業判斷。該署已表明評估個人進口及經銷商進口電動汽車所需的本資料相同。鑑於安全是首要考慮因素,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運輸署對於經各種模式進口的電動汽車訂立相同的安全標準是合理的。

1205. 至於投訴人指運輸署無理要求他提交製造商的確認信,以及該署拒絕透露與製造商聯絡的詳情,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運輸署曾主動接觸製造商並取得相關資料,更曾經多次徵求對方同意把資料交給投訴人,只是對方沒有回覆。

1206. 從運輸署與投訴人的往來信件可見,該署已適時回應投訴人的查詢,並無延誤。由於製造商提出了一須注意的事項,運輸署有必要就此進一步確認及等候製造商回覆,才批核投訴人的申請。然而,鑑於投訴人提交申請已逾八個月,運輸署實應盡快根據已有的資料,決定是否批准申請。

1207. 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不過,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運輸署的處理方式尚有可改善之處。運輸署網頁所載關於進口車輛的資料顯示,個人進口車輛申請者須遵照的有關程序,同樣適用於電動汽車及汽油汽車。由於這兩類車輛的技術關注範疇迥然不同,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運輸署不宜以相同的申請程序處理。

1208. 因此,申訴專員促請運輸署: (a) 與投訴人就有關其申請的審批進度保持緊密聯繫,以便他掌握足夠資料為其擬進口的電動汽車的安排作出決定; (b) 全面檢討以平行進口方式申請進口電動汽車的程序,並考慮應否為電動汽車另行訂立一申請程序;及(c) 考慮為進口電動汽車設立一個專題網頁,闡述只適用於電動汽車的特別規定及技術性考慮。

當局的回應

1209.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運輸署繼續與個案中的投訴人就其申請及所遞交的文件保持緊密聯繫; (b) 運輸署在檢討有關電動車的進口及登記指引後,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在該署網站公布新一「進口及登記純電動車輛及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指引」;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