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處理當地居對水務署申請延長臨時佔用政府土地所提出的反對意見
背景
735.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投訴人(一位區議員)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地政總署及水務署。據投訴人所稱,地政總署將一幅政府土地(涉事土地)暫時撥水務署用作承辦商之工地。該撥地安排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水務署向地政總署申請續期五年。就該項續期申請,有關民政事務處(民政處)進行地區諮詢。結果,逾九成意見表示反對。因此,地政總署要求水務署與反對者會面,以及就反對意見作出回應。
736. 然而,二零一二年三月至九月期間,水務署職員除與投訴人到涉事土地視察一次外,並沒有主動與反對者或地區組織會面。 作為區議員,投訴人已多次於該區區議會地區發展及環境事務委員會上向地政總署查詢涉事土地續期一事的進展。地政總署覆稱已督促水務署盡快處理及解決居民關注的問題。鑑於水務署一直未有作出跟進,投訴人要求地政總署按民意迫令水務署之承辦商撤離涉事土地。然而,地政總署卻表示會再進行地區諮詢及將相關意見交由水務署跟進。投訴人認為,地政總署及水務署在處理涉事土地續期申請一事上行政失當。投訴人指摘: (a) 地政總署沒有妥善監察及督促水務署處理及跟進居民的反對意見,並容許水務署在未獲續期的情況下繼續霸佔政府土地;地政總署且重覆進行公眾諮詢,令涉事土地的續期事宜遲疑不決,損害民利益;及(b) 水務署漠視民意,以及拖延處理反對意見,在沒有續期的情況下繼續霸佔政府土地。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對地政總署的投訴
737. 地政總署轄下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確有跟進水務署的續期申請,包括徵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和要求民政處進行地區諮詢。該署亦已多番催促水務署與反對者會面及回應所有反對意見。
738. 就地政處在撥地限期過後容許水務署維修承辦商繼續在涉事土地運作,申訴專員公署接納地政處的解釋。基於實際需要及公眾利益,地政處沒有立即收回涉事土地,屬無可厚非。地政處亦已澄清沒有就水務署的撥地續期申請再次進行地區諮詢。綜合上文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739. 雖然如此,但水務署原來的撥地限期畢竟已於一年前(即二零一二年三月)屆滿,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地政處必須大力督促水務署處理好反對者的意見,並盡快就水務署的撥地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對水務署的投訴
740. 水務署在接獲地政處轉交對續期申請的反對意見後,確曾透過民政處聯絡其中一個就近屋苑之業委會,以及身為區議員的投訴人進行會面和實地視察。
741. 然而,事件經過顯示,水務署在處理反對意見方面有欠積極。除投訴人和該署曾透過民政處聯絡的屋苑業委會外,亦有另外一個就近屋苑之居民,其他有關區議員及個別人士表示反對該署的續期申請,但水務署並沒有向他們了解意見,以盡力收窄意見的分歧和釋除他們的憂慮。再者,其承辦商所採取的減緩滋擾措施亦延至申訴專員公署展開調查後方得以落實。由此可見,該署對地區人士的訴求及所關注的事情表現未夠重視。
742. 雖然水務署表示已盡力研究及另覓其他合適的替代用地,但在其承辦商仍於涉事土地運作的情況下,水務署實有責任優先處理及回應所有區內居民的反對意見和關注,務求涉事土地的運作情況得以改善。事實上,地政處亦已多番提醒水務署,在未覓得合適替代用地前應盡快回應所有反對者的意見。基於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對水務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743. 申訴專員建議: (a) 地政總署盡快就水務署的撥地續期申請作出決定及採取切實跟進行動;及(b) 水務署從速完成處理及回應反對者的意見及關注。
當局的回應
744.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考慮到專業部門的意見和水務署將實行改善的措施,地政總署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批准水務署的撥地續期申請。
745. 水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有關的跟進行動情況如下: (a) 就地政處於涉事土地的臨時工地續期進行地區諮詢後轉交水務署的意見書,水務署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作出全面檢視,並制定相關的緩減措施以解決居民關注的問題及書面回覆附近兩個屋苑及有關區議員。水務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就提供了通訊地址或電郵的居民作出書面回覆。水務署亦先後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三年五月期間五次出席有關區議會屬下地區發展及環境事務委員會,解釋其承辦商所採取的減緩滋擾措施及找尋合適替代用地的進展。在對上述反對人士作岀全面回應及出席有關區議會屬下地區發展及環境事務委員會後,水務署已沒有再收到相關的反對意見;及(b) 另一方面,地政處已批准位於涉事土地的臨時工地的續期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水務署與地政處亦已物色合適的用地以替代該臨時工地。地政處正處理有關之用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