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處理一宗滲水投訴 : 1) 延誤處理一宗滲水投訴; 2) 就有關進行濕度測試的位置,向投訴人提供前後不一致的資料; 否認滲水源頭是從投訴人單位樓上食肆的非法╱破損構築物流出的污水,而堅稱那只是雨水, 不會造成環境滋擾;以及 4) 沒有通知投訴人調查的進度
背景
44. 投訴人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
45. 據稱,投訴人自二零一零年五月起,多次向食環署及屋宇署投訴其診所在大雨或颱風後滲水。然而,該兩個部門處理其投訴不當,包括: (a) 延誤處理這宗滲水問題; (b) 就有關進行濕度測試的位置,向投訴人提供前後不一致的資料; (c) 否認滲水源頭是從他診所樓上食肆的非法╱破損構築物流出的污水,而堅稱那只是雨水,不會造成環境滋擾;以及(d) 除了曾發信通知他該個案會由食環署轉介屋宇署處理外,再沒有以書面向他交代調查的進度。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46. 投訴人及其員工自二零一零年五月起,多次向由食環署及屋宇署成立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聯辦處)投訴滲水問題。 除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的投訴外,聯辦處人員沒有就其他投訴迅速安排實地視察。大部分的實地視察都是提出投訴後數星期或兩個月才進行。
47. 此外,投訴人早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已向聯辦處人員表示大雨後診所出現滲水情況。根據香港天文台的記錄,除了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外,在聯辦處人員進行實地視察的那幾天,全日的總降雨量均為零或輕微(由 0毫米至 3.5毫米不等)。 如聯辦處在收到投訴後較為留意天氣因素,並在雨天進行實地視察,滲水源頭應早已能確定。
48. 再者,聯辦處人員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進行視察後,意識到投訴人診所的滲水問題嚴重,並認為是雨水經大廈外牆滲入診所。然而,聯辦處人員只是繼續與有關食肆的負責人聯絡,卻沒有採取更實際的行動解決問題,例如把個案轉介屋宇署跟進。事實上,聯辦處人員一年前已開始與有關食肆聯絡,但一直沒有結果。
49. 綜合以上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就聯辦處而言,投訴點 a)成立。
50. 而屋宇署方面,經審閱相關紀錄,申訴專員公署信納屋宇署直至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才得悉食肆未經授權的清拆工程。 而該署亦沒有延誤,於九月開始跟進行動。
51. 鑑此,就屋宇署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
52.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聯辦處的解釋合理。聯辦處人員純粹依從標準程序進行調查,並根據觀察所得決定採取行動。因此,投訴點 b)不成立。
53. 然而,申訴專員公署相信,如聯辦處人員有向投訴人解釋清楚有關調查程序及不同情況下的要求,便可避免誤會。 投訴點 c)
54. 聯辦處人員根據現場的客觀調查結果,就滲水原因作出結論。屋宇署的視察結果亦支持聯辦處的結論。
55. 不過,由於沒有相互確證的測試告,申訴專員公署不能確定雨水沿外牆及食肆地台滲入投訴人診所途中是否受到污染。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c)未有定論。
56. 雖然申訴專員原則上接納雨水未必構成環境滋擾,但認為聯辦處應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就這宗個案而言,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提供的相片顯示滲出的水是黃色/棕色的,加上聯辦處人員在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八日實地視察發現診所持續滴水,聯辦處理應為謹慎起見,在作出不存在環境滋擾的結論前先安排進行測試。幸而滲水情況在有關食肆修復玻璃外牆後似乎已有改善。 投訴點 d)
57. 聯辦處只曾兩度以書面告知投訴人個案的進展,而兩者之間相隔超過兩年,實為不妥。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d)成立。
58.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對食環署(以聯辦處的名義)的投訴部分成立,而對屋宇署的投訴不成立。
59. 就投訴點 c)而言,申訴專員建議聯辦處提醒員工要對每宗滲水個案(包括雨水滲漏)的情況仔細作出評估及計劃相應跟進行動。
當局的回應
60. 聯辦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聯辦處已把申訴專員的告向所有員工傳閱,並提醒他們要嚴格遵守《處理滲水投訴工作守則》所訂的程序指引。
61. 在正常情況下,雨水透過大廈外牆、天台或地台滲入所引致的滲水問題,並不構成《公眾 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章)所指的妨擾。不過,聯辦處仍已提醒員工須更注意天氣因素,並在雨天進行視察,以確定滲水問題是否由雨水滲入引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