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延誤向投訴人提供投訴表格; 2) 威迫投訴人承認違紀;以及 投訴人擬把一份關於毆打案的供詞副本交給一名訪客,而該署職員卻把供詞副本暫時取走
背景
105. 投訴人為在囚人士,指懲教署有以下不當之處: (a)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投訴人向懲教所特別組職員(職員甲)索取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表格,但職員延至九月四日始把表格交給他; (b) 在一宗發生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五日的事件中,投訴人被指違紀。在八月九日的紀律聆訊前,兩名懲教所職員(職員乙及職員丙)不斷威迫利誘他承認違紀。投訴人在聆訊中只好承認違紀;及(c) 投訴人曾向「投訴調查組」投訴被職員毆打,並向該組作供。他留有供詞副本。由於供詞內容敏感,不宜被職員或其他在囚人士看到,他於九月四日把供詞副本交給探訪室職員(職員丁),以轉交到訪的兩名友人( 女士及 B女士)。職員丁在投訴人面前檢查它後,到探訪室主管巫位接聽電話,接着把供詞副本帶離探訪室。數分鐘後他才返回,然後方把供詞副本交給 A女士及 B女士。職員丁的處理手法不但有違程序,亦有向毆打案所涉的職員洩漏供詞內容之嫌。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106. 投訴人與職員甲所言迥異。礙於缺乏八月七日的對話錄音或其他佐證,申訴專員公署無法確定投訴人當日有否明確要求職員甲提供表格但被拒。申訴專員就投訴點 a)未有定論。 投訴點 b)
107. 投訴人與職員乙及職員丙各執一詞。礙於缺乏任何獨立客觀佐證,申訴專員難以判斷誰是誰非。申訴專員就投訴點 b)未有定論。 投訴點 c)
108. 投訴人並沒有事先申請,卻臨時欲將供詞副本送交到訪友人,此明顯不符法例要求,亦有違懲教所程序。職員丁先向上司(職員戊)匯報情況,而並非即時把該供詞副本轉交 A女士,實為合法合理的做法。至於投訴人懷疑職員丁向涉嫌毆打他的職員洩漏供詞內容,那只是他單方面的猜測,職員丁及職員戊均否認曾閱讀供詞副本或把內容洩漏。並無證據顯示職員丁有洩漏供詞內容。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c)投訴不成立。
109. 申訴專員建議懲教署制訂明確指引,以處理在囚人士擬把未獲事先批准的文件送交到訪親友的情況,包括當職員懷疑在囚人士意圖非法將妨礙院所保安的文件交給親友帶走,亦須帶同該在囚人士向高級職員請示,在該名在囚人士面前檢查該文件。
110.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111. 懲教署已指派工作小組就申訴專員的建議,檢討有關政策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