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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76 部分成立

1) 沒有事先聯絡投訴人以核實她的地址,便取消了她的選登記;以及 在投訴人表示收到一些陌生人的投票通知卡後,沒有迅速採取行動處理她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223 頁

背景

876.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選舉事務處。投訴人原為已登記選民,就選舉事務處處理其選民登記事宜,有以下投訴: (a) 由於沒有收到選舉事務處就二零一二年九月的立法會選舉所發出的「投票通知卡」,她於同年九月初致電該處查詢。職員覆稱該處曾以掛號方式向她寄出信件但遭退回,該處遂取消其選民資格。投訴人指摘該處沒有聯絡她以跟進被退回的信件便取消她的選民資格,對她不公;及(b) 在二零一一年十一月的區議會選舉及二零一二年九月的立法會選舉前,選舉事務處均把發給兩名其他姓氏及另一名人士(統稱「涉事人士」)的信件寄到她的住址。由於她並不認識有關「涉事人士」,故她在收到該些信件後,便即把它們交給其屋苑的管理處處置。在投訴點 1)所述的通電中,她亦有舉報此事,並向選舉事務處提供其中兩名其他姓氏「涉事人士」的全名。然而,職員覆稱該處不能於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即九月九日)前取消「涉事人士」的投票資格。她指摘該處沒有及時防止「涉事人士」在立法會選舉中使用虛假地址投票。

申訴專員的觀察

877. 就投訴點 a)而言,事件經過顯示,選舉事務處在處理投訴人的個案之過程中確有不恰當之處。投訴人的個案屬「選民涉嫌提供不正確住址」之類別。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選舉事務處理應按照其既定程序,首先嘗試致電與她確定其住址。然而,該處並未有採取有關步驟。

878. 雖然如此,但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投訴人本身亦理應履行作為選民的責任,回應選舉事務處的查訊信件。該處兩以掛號郵遞方式發出的信件均遭退回,而其後的平郵信件亦得不到回應。 投訴人最終被取消選民資格,實不能完全歸咎於選舉事務處。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部分成立。

879. 就投訴點 b),在接獲投訴人的舉報時,選舉事務處的確無權於二零一二年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前取消「涉事人士」的投票資格。然而,該處已(並會繼續)按既定程序及法規跟進「涉事人士」的登記住址事宜。基於上述理由,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880. 整體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民的選舉權利極為重要。選舉事務處雖已有渠道供民查閱「臨時選民登記冊」及「遭剔除者名單」以確定其選民資格,但實可進一步便利民,把「臨時選民登記冊」及「遭剔除者名單」上載到該處的網頁,讓民只須在該網頁輸入其個人資料即可進行查閱。選舉事務處同意在妥善防止資料外洩及為公眾所接受的前提下作可行性研究。

881. 申訴專員促請選舉處: (a) 提醒職員,日後在處理選民登記事宜時,務須按照程序辦事;及(b) 積極跟進有關讓民在網上查閱「臨時選民登記冊」及「遭剔除者名單」的可行性研究。

當局的回應

882. 選舉事務處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兩項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就向選民進行法定查訊程序時,除依現時程序以書信聯絡選民外,如有關選民有向選舉事務處提供聯絡電話,及在資源及時間許可的情況下,選舉事務處亦會嘗試以電話聯絡選民初步確定其登記資料,以及提醒選民需在法定限期前更新/確認其登記資料。選舉事務處已就處理選民登記申請及選民更新登記資料的程序作出檢討,擬備工作指引,並會加強員工培訓,以確保職員更有效地處理有關工作,進一步提升服務質素,以便向選民提供適當的協助;及(b) 積極研究讓民在網上查閱「臨時選民登記冊」及「遭剔除者名單」的可行及合適方案,利用資訊科技為選民提供一個更便捷的查閱登記資料的途徑。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