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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847 不成立

1) 沒有答覆投訴人的查詢; 2) 無理拒絕投訴人參加「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申報計劃」的申請; 3) 以普通信封寄出清拆令; 4) 對僭建物選擇性地採取執法行動;以及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11 頁

詳細內容

(5) 不當地把投訴人的資料交給顧問公司

背景

30. 二零一二年八月至十月期間,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屋宇署。

31. 投訴人是某村屋天台的業主。二零一一年六月,屋宇署發出清拆命令(涉事清拆命令),要求投訴人清拆涉事天台上的違建物 (涉事違建物)。投訴人沒有遵辦,故於二零一二年三月被裁判法院裁定有罪並判處罰款。

32. 其後,投訴人得悉,屋宇署曾以掛號郵遞方式將涉事清拆命令寄給投訴人,但投訴人從未「見到」該函件。投訴人的職員致電屋宇署查詢,但屋宇署職員均覆稱「不能確定」、「不知道」。

33. 此外,投訴人的職員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就涉事違建物向屋宇署申請參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申報計劃」(「申報計劃」),希望透過申報可暫時無須清拆涉事違建物。然而,屋宇署以已發出涉事清拆命令為由,拒絕投訴人的申請。

34. 投訴人指摘屋宇署: (a) 該署職員就投訴人的查詢一概表示不知情,令投訴人無從查核屋宇署是否已妥當地將涉事清拆命令寄給投訴人;以及(b) 無理拒絕投訴人參加「申報計劃」。

35.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申訴專員公署向屋宇署展開初步查訊。九月二十五日,屋宇署同步函覆投訴人及申訴專員。 十月四日,投訴人增添以下的投訴: (c) 涉事清拆命令由屋宇署所委聘顧問公司(顧問公司)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出,函件的信封並無政府部門標誌,令投訴人誤以為是不重要的函件,因而忽略了該清拆命令; (d) 屋宇署只針對有人舉報的違建物發出清拆令,做法不公平;及(e) 屋宇署在沒有知會投訴人的情況下將投訴人的資料交顧問公司。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36. 根據屋宇署的記錄,在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及 三十日與投訴人的職員通話時,屋宇署已盡力解答她的疑問。至於屋宇署須先向顧問公司了解才能向投訴人職員告知進一步詳情,申訴專員認為合情合理。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

37. 屋宇署拒絕投訴人參加「申報計劃」,皆因涉事違建物不符合參加「申報計劃」的資格。屋宇署乃按既定政策行事,故不涉及失當。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投訴點 c)

38. 就為何涉事清拆命令的信封無屋宇署標誌,申訴專員公署大致上接受屋宇署的解釋。屋宇署已按超過一個法定的方式把清拆命令送達投訴人。投訴人不能藉信封沒有屋宇署標誌的理由而辯稱忽略了清拆命令。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c)不成立。 投訴點 d)

39. 屋宇署已就其執法政策作出澄清。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d)不成立。 投訴點 e)

40. 投訴人的資料(其地址)乃公開資料。屋宇署交由顧問公司把清拆命令寄給投訴人,實無須先知會投訴人。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e)不成立。

41. 總言之,這宗投訴不成立。

42. 就投訴點 c),清拆令乃屋宇署所發出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收件人須於所註明的期限前遵辦,故申訴專員建議屋宇署要求顧問公司在清拆命令的信件上註明內有屋宇署的重要公文,令收件人立刻知道,須盡快拆閱。

當局的回應

43. 屋宇署接納建議,並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以書面回覆申訴專員,屋宇署已在新的顧問合約條文中加入相關條款,要求顧問公司在裝載清拆命令或其他屋宇署有關函件的信封上列印適當的字句表明信封內有屋宇署的重要文件,例如「內附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屋宇署重要文件,請即拆閱。」屋宇署亦已訂製印章提供給現行合約顧問公司並要求他們在裝載清拆命令或其他有關屋宇署的信封上加印字句,有關印章已陸續發給顧問公司使用。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