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2/2741B 部分成立

沒有對一間法佔用政府土地的食肆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97 頁

背景

381.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轄下分區地政處(地政處)。

382. 據投訴人所稱,某小食食肆(涉事食肆)經常在舖前行人路上放置一個約一米長的金屬地台,並在該地台上擺放熟食車煮食,阻街道。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他多次向食環署投訴。然而,該署只向涉事食肆作口頭勸喻,並指阻街情況並不嚴重,故不會提出檢控。該署亦表示已把個案轉介地政處跟進。

383. 投訴人遂致電地政處查詢進展。地政處覆稱涉事食肆承諾會移走上述的地台,惟投訴人其後發現情況依舊,於是再致電地政處投訴。地政處表示,由於涉事食肆已改用一個可移動的地台,故地政處無法跟進,只可把個案交回食環署處理。

384. 投訴人認為,食環署及地政處均沒有妥善跟進涉事食肆的阻街及僭建地台問題,以致該些問題一直未獲解決。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對食環署的投訴

385. 食環署因為涉事食肆的地台沒有妨礙街道清掃工作而沒有援引相關法例執法,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無可厚非。

386. 另一方面,食環署在申訴專員公署展開調查後方引用相關執法尺,以評估地台是否構成阻街,則屬後知後覺,反映該署初期在審研個案時未夠嚴謹。

387. 涉事食肆以熟食車在露天的地台上配製食物可能引公眾衞生問題。食環署亦承認初期負責巡查的職員可能是疏忽職守,換句話說,該署就監察涉事食肆的違規情況有不足之處。申訴專員認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對地政總署的投訴

388. 地政總署指稱,執法責任究竟屬於該署或食環署,乃取決於佔用政府土地的物件 構築物是否固定。姑勿論該項分工是否確實已獲地方行政督導委員會認可,而其他部門(包括食環署)又是否贊同該安排;從事件經過可見,食環署與地政總署對涉事食肆舖前的地台須由哪個部門執法,顯然未有共識,以致其間出現反覆轉介及懸而未決的情況。

389. 另一方面,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論情論理,若涉事食肆長期在舖前擺放地台,當局斷不能不把情況視作非法佔用政府土地。 申訴專員公署在處理同樣涉及可移動的舖前地台之個案時亦留意到,地政總署即使援引《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張貼通告,飭令佔用人停止佔用政府土地,只要佔用人短暫移走地台,地政總署便視作佔用人已按通告糾正違規事項,而通告亦立即自動失效。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該些佔用人只是陽奉陰違,並沒真正停止佔用政府土地;地政總署負責規管非法佔用政府土地,但現行執法模式不但違反常理,亦未能有效保障政府土地權益。如此情況在本港比比皆是。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地政總署早應就其執法模式作全面檢討,以遏止此等情況繼續到處蔓延。基於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390. 申訴專員建議: (a) 食環署責成職員就同類個案嚴格執法;及(b) 地政總署就涉事食肆可能再出現的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情況嚴加執法,並從速跟進現時執法模式的法律問題。

當局的回應

391.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向食環署人員通告在此個案的相似情況下應嚴格執法,並指示管理階層要多加留意前綫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

392.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的跟進行動: (a) 地政處在二零一三年二月至七月下旬間共進行五次巡視,並沒有再發現有關舖前擺放地台的情況;及(b) 當局現正就報告指出的法律觀點再次徵詢律政司的意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