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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725 部分成立

1) 沒有回覆投訴人關於一瓶果汁的安全問題的查詢;及 就會否對涉嫌違反食物安全規例的製造商採取執法行動一事,給予前後盾的答覆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78 頁

背景

303. 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

304.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他向食環署的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投訴:他在不久前購買的一瓶果汁內有異物。其後,食安中心覆稱,化驗報告證實果汁內有霉菌。投訴人多次跟進查詢該些霉菌會否影響健康,惟食安中心表示無須告訴民,拒絕正面回應(投訴點 a))。

305. 另外,食安中心職員甲曾表示會就事件訴涉事生產商。 然而,七月十一日,該中心向投訴人函告:不會採取法律行動。 投訴人指摘食安中心的回覆前後矛盾(投訴點 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306. 食安中心的首要職能是保障公眾健康,民希望該中心能告訴他們食物中的異物會否影響健康,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是合情合理的訴求,假若食環署早已知悉霉菌對一般人的健康所構成的風險不大,化驗的範圍不包括評估霉菌對健康所構成的風險,或屬無可厚非。但是,若然如此,在事件中,食安中心便沒有理由不向投訴人就果汁中的霉菌所構成的健康風險提供意見。

307. 假若食環署從來沒有令食安中心職員了解霉菌所構成的健康風險之高低,該署便更難辭其咎。基於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成立。 投訴點 b)

308. 職員甲否認曾表示會就個案提出檢控。在欠缺獨立佐證的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無法確定雙方談話的細節,然而,提出檢控與否,職員甲根本上無權决定,因此,申訴專員公署按常理推斷,她不會向投訴人表示會訴涉事生產商。申訴專員公署不排除雙方只是在言語間出現了誤會。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309.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310. 此外,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食安中心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接獲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的轉介後,延至四月十八日 (21天後 始回覆投訴人,有違「工作指引」 0天內暫覆投訴人的規定。

311. 申訴專員促請食環署指導及提示職員適時及正面回應民的投訴 查詢。

當局的回應

312.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公署建議,並表示已採取以下行動: (a) 食環署已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回覆投訴人,表示從食物安全角而言,食物內如果有異物一般是不宜進食;及(b) 收到申訴專員公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八日的報告後,食環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