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延誤搬遷三個靠近路口及聲稱可能妨礙駕駛者視線的流動廁所;以及 訛稱當地村反對搬遷流動廁所
背景
269.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據稱,投訴人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多次向食環署投訴地點甲的流動廁所妨礙駕駛者視線。他要求食環署搬遷該流動廁所。七月十日,投訴人向食環署建議將流動廁所搬遷至另一場地(地點乙)。最終食環署於七月十七日移走該些廁所。
270. 投訴人有以下投訴: (a) 食環署延誤處理他的個案;及(b) 食環署有關「當地村代表認為有關地點(地點乙)距離幾個村落太遠,並不方便」的指稱錯誤,因為食環署實際上並無就他的提議諮詢附近的一個屋苑。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271. 由於投訴人的個案關乎交通安全,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應更優先處理該個案,並應一開始便就流動廁所妨礙駕駛者視線的指稱諮詢運輸署意見。
272. 申訴專員公署知悉有關流動廁所實際所佔的面積不多,而流動廁所位處的政府行人徑則延伸至頗長的一段路。因此,食環署兩次實地視察均顯示附近沒有合適的政府土地可供搬遷流動廁所,實在令人難以信服。食環署兩次實地視察的記錄,均無提及已考慮過什麼地點及因何認為有關地點不合適。這在某程上反映員工在處理投訴人個案時輕率並有所延誤。
273. 食環署處理這項投訴確有延誤,唯一可取的是後來得知(該署以追溯方式徵詢運輸署意見)地點乙確實是設置流動廁所的一個可接受的地點。
274. 鑑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成立。 投訴點 b)
275. 食環署向投訴人解釋,「當地村代表認為有關地點(地點乙)距離幾個村落太遠,並不方便。」這解釋是建基於村代表早前表達的意見,並非虛假,亦非毫無根據,但是有欠準確。
276. 申訴專員公署進行實地視察時發現,與地點甲比較,其實地點乙更接近某村的部分房屋,亦即是有關流動廁所原擬服務的對象。再者,那兒大多數房屋的外觀都頗為現代化,估計都已裝設沖水式廁所。申訴專員不認為村民有太大需要依賴流動廁所。 食環署未能準確掌握村民的意見,結果向投訴人提供了不準確的解釋。
277. 鑑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雖然不成立,但食環署另有失當之處。
278. 由於該投訴的重點在於投訴點 a),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申訴專員建議食環署.. (a) 應更優先處理涉及公眾安全的投訴/個案; (b) 當涉及交通安全時,應從速諮詢運輸署意見;及(c) 提醒員工準確地回應公眾的查詢/質詢。
當局的回應
279.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已訓示和提醒員工,必須更優先處理涉及公眾安全的投訴/個案; (b) 已提醒員工,當涉及交通安全時,須從速諮詢運輸署意見;及(c) 已提醒員工,必須準確地回應公眾的查詢/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