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對數間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店舖採取土地管制行動
背景
715.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地政總署。
716. 據投訴人所稱,自二零一二年二月,她多次向地政總署投訴: (a) 港島某些店舖及排檔長期將雜物、木板、手推車及鐵枱等放置在行人路及橫巷內,佔用政府土地;及(b) 港島某些店舖(涉事店舖)在舖門前加建混凝土地台,以及放置木製或金屬地台及斜台,佔用政府土地。然而,地政總署只覆稱涉事店舖門前的混凝土地台位處私人土地。
717. 投訴人指摘地政總署執法不力,沒有檢控違規者,縱容他們長期佔用政府土地。
申訴專員的觀察
718. 申訴專員公署注意到地政總署在接獲投訴人的投訴後,確有跟進,包括派員實地視察、釐清土地業權以及準備援引《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條例》)採取土地管制行動。
719. 然而,地政總署卻以涉事店舖在該處張貼通知前移走該些違規地台和斜台為由,最終沒有援引《條例》執法。從事件經過及申訴專員公署視察所得,涉事店舖持續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行為顯然易見。涉事的地台和斜台頗為笨重,在其上亦有大量貨物,地政總署分區地政處(地政處)職員只要勤加執法,理應有充足機會張貼通告,飭令佔用人停止佔用政府土地,而非輕易讓店主暫時移走物件而避過該處的執法行動。及至申訴專員公署展開查訊後,該處方採取較實質的執法行動,張貼通告。涉事店主長期肆無忌憚地非法佔用政府土地,該處一直所採取的較寬鬆執法策略實難以令公眾接受。
720. 雖然地政總署指稱其現時的執法模式具法理依據,但該執法模式顯然違反常理:對於涉事店舖在通告張貼後只短暫移走地台及斜台然後再放回原地,該署便視作已按通告糾正違規事項。 事實上,涉事店舖沒有遵從通告的指令,真正在指定期限前停止佔用政府土地;在期限之後,其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依舊。何以該署認為通告的指令會在期限之後自動失效,此實值得商榷。況且,同類違規情況在本港比比皆是,該署早應再次徵詢法律意見,甚或就《條例》的執法成效作全面檢討,以遏止問題不斷擴散。 綜合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721. 申訴專員促請地政總署就涉事地點一帶的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問題嚴加執法,並從速跟進有關現時的執法模式的法律問題。
當局的回應
722.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地政總署已根據二零零九年第五次的「地區行政督導委員會」工作指引去函有關民政事務處,要求該處考慮將涉事地點一帶的店鋪定為黑點並統籌及安排跨部門聯合行動,以嚴加打擊涉事地點一帶店鋪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擴展營業範圍的問題。跨部門聯合行動在二零一三年三月於涉事地點進行,並沒有發現涉事地點一帶再有店鋪在店鋪門前擺放地台。地政總署會繼續根據有關工作指引處理店鋪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個案;及(b) 地政總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給申訴專員公署的覆函中,曾經引述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指《條例》第 6(1)條通知所針對的財產或構築物一旦被移走,該通知便不再具有實質法律效力。因此,倘若有關財產或構築物被移走後,該未批租土地再次被佔用,地政總署須依法再次發出通知,要求佔用人在該通知所註明的限期前停止佔用未批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