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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363B 未載明

未能有效管制某攤檔經營者法佔用政府土地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94 頁

背景

368.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九月二十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

369. 投訴人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及二零一一年七月,兩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環署、地政總署及屋宇署。據投訴人所稱,某大廈外一靠牆攤檔(涉事攤檔)非法擴充營業,增加了兩個攤檔售賣非牌照指定商品,並涉及僭建和佔用行人路。

370. 二零一零年六月及二零一二年三月,申訴專員公署分別完成查訊及全面調查。總體而言,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多年來漠視涉事攤檔非法擴充營業範圍及在街上無牌販賣的問題,該署須嚴加執法。地政總署及 或屋宇署則應盡快清除涉事地點的所有僭建物。

371. 自二零一二年四月,涉事攤檔檔主把其固定攤檔轉營百貨業,每日把其影印機、工作櫃及玻璃櫃推出攤檔範圍以外,又在行人路上加建木地台,以及在旁邊擺放木桌及椅子,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及地政總署執法不力。

申訴專員的觀察

372.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實有跟進涉事攤檔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問題,包括作出檢控。然而,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該署的執法力不夠、成效不彰。該攤檔違例擴建多年,雖然現已拆卸在政府土地上的非法構築物,但卻繼續非法擴充營業範圍。食環署在二零一二年四月至七月四個月期間只數次以「攤檔超越批准面積」的罪名作出檢控,而涉事攤檔則繼續違規,食環署執法行動之阻嚇力明顯不足。

373. 此外,涉事攤檔把不少生財工具放置在牌照准許範圍以外的地方,明目張膽地佔用公眾行人路。食環署是在申訴專員介入後,才向涉事攤檔提出檢控,可見該署本身的執法有欠積極。 對於食環署容許攤檔在營業時有限地超越准許面積,申訴專員認為在缺乏一致準則的情況下,容易造成執法不一的情況。

374. 況且,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先警告、後執法」及「體諒性」的執法策略,應只用於初犯的違規者。對於涉事攤檔長年累月的明顯違規情況,食環署仍認為該攤檔違規並不嚴重,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委實過於寬鬆,有姑息縱容之嫌。

375. 此外,涉事攤檔的規定大小只約 304厘米乘 152厘米,食環署竟批准其檔主在如此狹窄空間同時經營「影室」、售賣「茶葉」以及在月前增售「嬰兒用品」,未免是漠視實際環境,基本上等同於間接助長該檔違規擴展。綜合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對食環署的投訴成立。

376. 地政總署確曾按其現時對所執行法例的詮釋,就木地台作出跟進行動。然而,地政總署每次必先按法例發出通告才採取進一步行動,致使涉事攤檔可短暫作出修正然後故復萌,實質上是陽奉陰違。

377. 申訴專員公署明,地政總署現時的執法模式,是倚仗其早前所獲的法律意見而制定。可是,涉事攤檔以同一木地台日復日長期霸佔公共行人路,非法佔用政府土地,乃不爭的事實。檔主在通告張貼後只短暫移走該木地台然後再放回原地;地政總署若把該陽奉陰違規的行為視作已按通告修正違規事項,實有違常理。本案的違規情況嚴重,但地政總署仍倚仗年前所取得的法律意見,而沒有就本案的具體情況再徵詢法律意見,其處理方式未夠十足。況且,類似本案的情況在本港比比皆是,地政總署理應就此執法問題早作檢討。綜合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378. 申訴專員促請: (a) 食環署對涉事攤檔加強巡查,嚴格執法,包括無須再警告便提出檢控,甚至考慮取消其牌照;及(b) 地政總署從速跟進調查報告所述的法律事宜,並就涉事攤檔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加強執法。

當局的回應

379. 食環署接納建議,並已加強巡查涉事攤檔,及向持牌人發出嚴厲警告,不會就其在攤檔外擺放設備先行警告便提出檢控。 食環署人員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的巡查時,發現持牌人已將放置在攤檔附近的木地台、膠椅及木櫃等物件全部移走。食環署人員自一月二十八日至四月二十六日對該攤檔共進行了 23次巡查,當中僅在三月二十八日發現有物品放置在檔外的情況,該署人員已即時檢控持牌人,並飭令他作出糾正。食環署會繼續對有關攤檔加強巡查及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並會按情況考慮取消其牌照。

380.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a) 地政總署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下旬間共進行 15次巡視,均沒有再發現有關重覆擺放木地台的情況;及(b) 地政總署已就有關法律事宜去函律政司徵詢意見,並會在獲得答覆後向申訴專員告知結果。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