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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341A 不成立

&B:在處理一宗關於僭建物的投訴時推缷責任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20 頁

背景

67.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屋宇署及地政總署。

68. 據投訴人所稱,其兄長是新界某地段的業主。有人在該地段的前方僭建了高牆(涉事僭建物)。由於投訴人及其兄長所聘請的測量師及屋宇署均認為涉事僭建物位處政府土地,投訴人遂向地政總署轄下分區地政處(地政處)提出投訴。然而,地政處卻以涉事僭建物位處私人土地為由,拒絕就該僭建物採取土地管制行動。

69. 投訴人指摘屋宇署和地政總署互相推卸責任,拒絕處理涉事僭建物的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70. 申訴專員認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屋宇署存心推卸責任,其職員未與地政處核實便告知投訴人涉事僭建物位處政府土地,其處事粗疏,令投訴人反而誤會地政處推卸責任。鑑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屋宇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71. 申訴專員認為地政處乃基於地政總署測量處的專業判斷向投訴人確定:涉事僭建物位處私人土地,故屬屋宇署的執法範疇。鑑此,申訴專員認為,就涉事僭建物問題,地政總署並無推卸責任。

72. 然而,地政處與測量處就該僭建物位處土地類別的問題磨蹭了半年,未免有欠效率。事實上,在地政處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中再次要求測量處確定涉事僭建物位處土地的類別後,測量處於半個月後的七月四日便能給答案,可見先前的延誤實屬不必。 綜合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但該署另有失當之處。

73. 申訴專員建議地政總署加強地政處和測量處之間的溝通,以改善工作流程。

當局的回應

74.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已提醒地政處及測量處必須加強溝通,以進一步改善工作效率。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