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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34B 部分成立

沒有確保某大廈遵從適用的消防規例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18 頁

背景

58. 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消防處及屋宇署。

59. 投訴人為大廈甲一個住宅單位的業主。屋宇署早於二零零三年已接獲投訴,得悉毗鄰大廈甲的大廈乙天台有僭建物,阻礙住戶走火逃生。然而,情況一直沒有改善。鑑於大廈甲與大廈乙的天台是相連的,投訴人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及七月先後向消防處及屋宇署作出投訴。

60.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消防處告知投訴人:根據現存制,消防處不會向涉事僭建物採取行動,但已將個案轉介屋宇署。屋宇署則一直沒有回覆投訴人。

61. 投訴人指摘: (a) 消防處沒有確保大廈甲的消防安全,有失職之嫌;及(b) 屋宇署沒有認真跟進其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62. 涉事僭建物的問題,實應由屋宇署跟進。消防處已按既定分工處理投訴人的投訴,當中不涉失當。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

63. 申訴專員認為屋宇署實有採取具體行動,跟進投訴人的投訴。然而,自二零零四年,消防處已多次把涉事僭建物問題轉介屋宇署跟進,但屋宇署卻讓問題磨蹭多年。尤其是在二零零九年二月至二零一二年七月期間,屋宇署根本上沒有對涉事僭建物採取任何行動,實屬嚴重延誤,且罔顧住戶的走火逃生問題。人手短缺及部門重組雖然構成實際困難,但並不足以解脫屋宇署的責任。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但該署另有失當之處。

64. 總言之,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65. 申訴專員促請屋宇署加緊對須急切取締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並改善監察行動進的機制,以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當局的回應

66.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的跟進行動: (a) 屋宇署已檢討現行的有關監察機制,並已積極改善監察行動進的機制,包括發出更清晰的內部指引、為各階段的執法行動訂立指標以監察進,及加強各組別之間的訊息處理和溝通等;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