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沒有跟進投訴人就其丈夫在兒子的小一入學申請表上填報虛假資料所提出的投訴,亦沒有把該份申請表視作無效; 不當地拒絕受理投訴人填寫的小一入學申請表,以及沒有分派學位給她的兒子;及 無理拒絕向投訴人提供入學申請表的副本
背景
460.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一年九月,她與丈夫A先生辦理離婚手續期間,他們分別為兒子向兩間學校遞交二零一二年小一入學申請表。 先生替兒子填寫申請表報讀某小學(「甲小學」)時,報稱兒子為「首名出生子女」,此與事實不符。投訴人認為, A先生有「虛報」資料之嫌。投訴人亦得悉,甲小學將申請表呈交教育局前,已自行把申請表(一式三份中的其中兩份,即呈交學校和教育局的申請表(「申請表」))的「虛假」資料更正。
461. 二零一二年六月中,投訴人致電教育局職員 B先生,索取「申請表」複本,但 B先生以她並非「申請表」的填報人為由,拒絕她的要求。
462. 此外,教育局以她與 A先生雙重遞表為由,取消其兒子的小一學位申請資格。故此,其兒子遲遲未獲派小一學位。
463. 投訴人對教育局的投訴可歸納如下: (a) 沒有就 A先生在「申請表」內填寫報「虛假」資料一事作出跟進,以及將該表作廢; (b) 錯誤拒絕接納她為兒子所遞交的申請表為有效的申請表,繼而錯誤拒絕派位其兒子;及(c) 無理拒絕她的索取資料要求。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464. 就投訴人的指摘,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教育局已清楚回應,其解釋合理,因此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
465. 就為何未能接納投訴人所遞交的申請表,以及為何未能按照「統一派位」分派學位其兒子,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教育局亦清楚交代,其解釋合理,因此投訴點 b)不成立。 投訴點 c)
466. 申訴專員公署得悉,投訴人雖已獲經修訂的申請表,但她希望得到的其實是原來的「申請表」之影印本。該影印本對她或其兒子有何作用,並非教育局須考慮的因素。
467.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申請表」乃由甲小學提交該局,而當中涉及 A先生的個人資料。故此,在得悉投訴人欲索取「申請表」的影印本後, 先生理應根據《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第 2.14(a)段及 2.15(b)段詢問甲小學和 A先生是否同意披露資料,而非建議投訴人自行徵求 A先生的同意。
468. 此外, 先生決定不向投訴人提供「申請表」影印本後,並沒有按《守則》的《詮釋和運用指引》第 2.1.2段規定,向投訴人說明她可向教育局要求覆檢,以及可向申訴專員公署提出申訴。
469. 鑑於該局未有按照《守則》的規定處理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c)成立。
470. 總言之,這宗投訴部分成立。申訴專員建議教育局: (a) 重新依照《守則》的規定處理投訴人索取「申請表」影印本的要求;及(b) 加強對職員的培訓,使其能嚴謹按照《守則》的規定,適當地處理民索取資料的要求,以免類似本案的情況再現。
當局的回應
471. 教育局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所有建議。
472. 就有關教育局重新依照《守則》的規定處理投訴人索取「申請表」影印本的要求的建議,教育局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去信詢問資料當事人(即甲小學和 A先生)是否同意投訴人的要求,但甲小學和 A先生都拒絕披露有關的資料。教育局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致函通知投訴人,至今再沒有收到投訴人進一步的要求或上訴。
473. 就有關加強對職員培訓的建議,教育局學位分配組於二零一三年五日七日為組內員工舉辦《守則》簡介及個案分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