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沒有在某些派發免費報紙的地點採取執法行動;以及 沒有回應投訴人的查詢。
背景
238.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七月十六日期間,投訴人透過電郵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
239. 投訴人指稱,在街道上派發免費報紙對行人造成阻礙,並列舉地點甲和地點乙為例。投訴人自二零一一年屢次向食環署投訴,然而食環署沒有: (a) 採取執法行動;或(b) 回應他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的查詢。
240. 根據食環署的記錄,除地點甲和地點乙外,投訴人亦曾就地點丙提出投訴,指該處有人派發免費報紙並造成阻礙。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241. 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食環署實已就投訴人的投訴採取跟進行動,包括實地視察以及轉介到相關部門。
242. 申訴專員公署接受食環署的解釋,指地點甲、乙及丙的活動: (a) 未構成擺賣活動,因為並不涉及銷售;或(b) 未有阻礙食環署的清潔行動。 因此,食環署未能根據《公眾衞生及政條例》採取執法行動。
243.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如有人將報紙(即該條所指的「物品或東西」)陳列或留下並對在公眾地方的人造成阻礙或不便,食環署及警務處有權採取執法行動。
244. 在地點甲,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雖然派發報紙的活動以及為取報紙而聚集的人群在某程上減慢了行人的速,但有關的數疊報紙大部份是放在私人樓宇的窗邊橫檔上而不是放在公眾行人路上。由於有關的數疊報紙本身並沒有在公眾行人路造成阻礙,故不能援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有關規定。
245. 在地點乙和地點丙,數疊報紙的確是放在地上。然而,有關報紙並沒有造成明顯的阻礙,而且只是放在地上一段短時間。 因此,申訴專員公署不認為有關情況乃食環署應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採取檢控行動的嚴重違法行為。
246. 至於食環署將有關事宜轉介相關部門,讓有關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採取必要的行動,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做法恰當。尤其是如情況危及公共秩序或安全,食環署應當通知警務處。
247.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
248. 申訴專員公署特別查閱了投訴人在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發給食環署的電子郵件。該郵件是投訴人就有關問題表達關注和意見的眾多電子郵件之一。雖然食環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的回覆裡沒有逐一回應投訴人的觀點,但已向投訴人保證,該署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並會視乎情況採取適當行動。整體上,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已就有關投訴適時地給投訴人恰當的回覆。
249.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250. 申訴專員建議食環署應繼續密切監察派發免費報紙可能造成阻礙的問題,並在有需要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採取執法行動。
當局的回應
251.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會繼續密切注意有關地點的情況。如發現在有關地點派發免費報紙的活動違反任何屬食環署執法的法例,食環署會對違例者採取適當的檢控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