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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80 不成立

没有對違例建築工程採取執法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10 頁

背景

24. 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七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屋宇署未有對一個臨時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申訴專員的觀察

25. 此個案反映屋宇署對於有關臨時建築物未有採取執法行動是符合當時適用的僭建物執法政策,而該僭建物執法政策是經過廣泛的公眾諮詢及立法會的認同後才訂定。

26.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屋宇署於此個案並無行政失當,而此個案的投訴並不成立。

27. 申訴專員歡迎屋宇署會根據已修訂的執法政策處理此個案。

28. 儘管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此個案的投訴並不成立,但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較為理想的做法是,屋宇署的樓宇部在接獲該署的拓展部轉交此個案時應對該臨時建築物進行視察,以確定該臨時建築物的安全狀況。故此,申訴專員建議屋宇署考慮修訂署方的程序,當有內部轉介個案時,對建築物進行一次現場視察。

當局的回應

29.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修訂樓宇部手册內有關由拓展部轉介樓宇部跟進有關失效 過期的臨時建築物的准許證及/或臨時佔用許可證的建築物的程序。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