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理阻止在火葬場內的拍攝活動;以及 職員在執勤時没有穿着制服及出示職員證,而且態度惡劣
背景
228. 投訴人受某先人家屬所聘,到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下某火葬場的禮堂拍攝喪禮過程,但被一名自稱是食環署職員的人阻止及驅趕。
229. 投訴人認為,食環署理應容許家屬即場申請拍攝喪禮,而不應在未徵詢家屬意見之前便阻止他拍攝(投訴點 a))。此外,他投訴涉事職員在執勤時没有穿着制服及出示職員證,而且惡劣(投訴點 b))。
申訴專員的觀察
230. 食環署管制火葬場內的拍攝活動,是為了維持秩序並確保喪禮不受騷擾。然而,涉事職員在事件中没有因應情況合情合理地處理問題,只是堅持要投訴人停止拍攝,結果所引的糾紛反而對喪禮造成滋擾。
231.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事件是因食環署職員未能全面了解管制火葬場內拍攝活動背後的原則所致。在欠缺部門書面指引下,職員唯有各自詮釋有關規定,結果產生了處理不當的問題。再者,該署亦没有提供任何資訊,讓家屬得知可即場申請拍攝。
232. 鑑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投訴點 a) 成立。
233. 就涉事職員的問題,投訴人提供了經剪輯的錄影片段。 從片段所見,涉事職員的說話聲量偶然過高,某程上影響了喪禮的莊嚴進程。雖然其未至於惡劣,但處理手法實不恰當。 此外,他在執勤時的確没有穿着制服及佩戴職員證。
234. 因此,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投訴點 b)部份成立。
235.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236. 申訴專員建議食環署: (a) 盡快把有關在火葬場內進行拍攝的安排納入工作守則,讓所有前線職員清楚了解相關的政策及處理方法;及(b) 提供資訊,讓公眾知悉喪禮負責人或先人家屬可如何申請在火葬場內進行拍攝。
當局的回應
237.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在有關調查報告中提出的所有建議,並已落實以下改善措施: (a) 將在火葬場內進行拍攝的安排納入相關工作手冊,讓所有前線職員清楚了解有關安排及處理方法;及(b) 於轄下各火葬場及火葬預訂辦事處內張貼通告,讓公眾知悉如欲在火葬場內進行拍攝,可事先或於火化當日向食環署職員提出申請。有關資訊亦已上載至食環署網頁,供民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