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983 部分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就允許敷設私人繫泊設備提交的申請
背景
820. 二零一一年二月,投訴人向海事處申請允許在某離島的一個海灣敷設私人繫泊設備,以繫泊其遊樂船隻。同年年,該遊樂船隻的擁有權有所改變,海事處遂決定終止處理其申請。投訴人提出反對,並要求該處提供更多有關處理申請的既定指引和程序的詳細資料,但海事處以該類資料只供內部參考為理由拒絕。
821. 投訴人指摘海事處沒有妥善處理其申請。
申訴專員的觀察
處理申請
822. 海事處的一貫政策,是不會接納由非船主提出的敷設私人繫泊設備申請;而由於投訴人已不再擁有涉事遊樂船隻,故海事處停止處理其申請。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海事處是依照其既定指引和程序處理投訴人的申請。 提供指引和程序
823. 《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 應用指引列舉了一些例子,說明部門的運作會受影響的情況,當中包括部門所進行,或為部門進行的測試、管理檢討、審查或審計,而所使用的方法如被披露,可能令測試的成效或達標的程受到損害。
824. 從應用指引中列舉的例子可見,這宗個案的情況並不屬於《守則》的相關條文所考慮的情況。海事處所作的假設,是申請人獲得有關處理申請的指引和程序資料會妨礙其職員作出坦率而真誠的決定。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海事處這種假設不合理,其拒絕提供資料的理由並不充分。
825.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826. 申訴專員建議海事處向投訴人提供有關處理申請的指引和程序中相關部分的複本。
當局的回應
827. 海事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的行動: (a) 海事處已向投訴人提供有關處理申請的指引和程序中相關部分的複本;及(b) 海事處定期傳閱有關《守則》的部門通告,並已在通告中概述本投訴個案,以供海事處職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