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沒有就某回收店所造成的阻街及環境滋擾問題採取執法行動,而且推卸責任;以及 沒有通知投訴人個案的進度
背景
357.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及六月十三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
358.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二年二月,他向食環署投訴:某街一間回收店(店鋪甲)把回收物及用以盛載回收物的鐵籠放置於行人路及馬路上,造成阻街及環境衞生問題。食環署向他覆稱:上述地點的環境衞生情况可以接受;至於阻街問題,則不屬該署的職權範圍,該署已轉介地政總署跟進。然而,阻街情况一直沒有改善。食環署及地政總署亦沒有向他交代個案進。同年五月尾,投訴人再作查詢,食環署只重複表示已轉介其他部門處理。
359.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及地政總署: (a) 延誤跟進及推卸責任,以致涉事地點的阻街問題一直未獲解決;及(b) 沒有向他交代個案進。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360. 在接獲投訴人的投訴後,食環署實有適切地作出跟進,包括:派員到涉事地點巡查、在發現店舖甲的違規情況後向其負責人作出警告及 或提出檢控、安排承辦商加強清洗街道,以及將不屬該署職權範圍的問題轉介其他部門跟進。鑑此,就食環署而言,投訴點 a)不成立。
361. 雖然如此,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地政總署轄下的分區地政處 地政處 在收到食環署的轉介後已多次重申該處不作跟進的決定。食環署繼續將個案轉介地政處,並向投訴人表示已把個案轉介相關部門,難免令投訴人誤會該署與地政處互相推卸責任。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假若對地政處的決定有疑問或欲要求該處協力處理涉事地點的阻街問題,該署理應邀約地政處商討,而非不斷作毫無效用的轉介。基於上述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雖然投訴點 a)就食環署而言不成立,但該署另有失當之處。
362. 至於地政總署,固然該署有法定權力處理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但申訴專員公署的視察所得顯示,店舖甲佔用路面的情況確實不涉及固定於政府土地上的非法構築物,亦並非嚴重至地政處須不按一貫的部門分工,破格採取執法行動。地政處在事件中的取,實無可厚非。申訴專員認為,就地政總署而言,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
363. 經審閱相關記錄,申訴專員公署信納食環署所言。食環署的有關環境衞生辦事處於跟進投訴人的投訴期間,實有適時向他告知跟進個案的情況,包括該辦的調查結果及所採取的行動。鑑此,申訴專員認為,就食環署而言,投訴點 b)不成立。
364. 至於地政處,食環署在作出轉介時已清楚要求該處直接回覆投訴人。故此,地政處理應直接向投訴人交代其決定,或明確地要求食環署代為轉達。要投訴人久候回覆,殊不可取。基於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就地政總署而言,投訴點 b)成立。
365. 申訴專員建議 :食環署(a) 繼續密切注視店舖甲的違規情況,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多加巡查,若發現店舖甲的回收鐵籠及雜物對途人造成阻礙,應根據相關法例果斷執法; (b) 在向相關部門轉介個案時,作更適切的溝通,以避免如本案的情況;及地政總署(c) 在接獲其他部門轉介個案後,適時向投訴人交代跟進情况;若認為不宜直接回覆投訴人,便應明確地向轉介者指出。
當局的回應
366.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的行動: (a) 在過去數月,食環署人員只發現一次該店舖擺放鐵籠於行人路上妨礙食環署的街道清掃工作,並已即時檢控有關負責人。食環署會繼續密切監察該店舖的情況和採取適當行動;及(b) 食環署在處理其他需要向相關部門轉介的投訴個案時,會因應情況,邀約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實地視察或執法行動,以更適切地溝通和有效處理個案。
367.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提醒員工在處理類似個案,須適時向投訴人交代跟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