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木棉樹的棉絮飄落對附近居構成困擾的問題
背景
786. 投訴人是某屋苑的物業管理公司,屋苑外的行人路上有六棵木棉樹。投訴人表示,每年春季時棉絮風飄揚,擔心會影響居民的健康,而木棉果殼掉落亦可能會傷及途人。
787. 投訴人曾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康文署 )求助,並在二零一一年八月獲該署回覆,表示其轄下的樹木組會安排在每年四、五月間,派員使用升降台摘除木棉樹上成熟的果實,以減低棉絮對附近居民的影響。
788. 二零一二年三月,投訴人見木棉樹的開花期將至,遂再致電康文署要求跟進。然而,康文署職員否認曾作出上述承諾,只表示會轉介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加強清掃掉在地上的棉絮及果實。
申訴專員的觀察
789. 康文署應否摘除木棉果實,涉及樹木種植及保育的專業知識,並非申訴專員公署可評論的行政事宜。申訴專員公署的審研重點在於康文署如何決定改變以往的處理方法,以及執行新措施的方式是否妥善。
790. 康文署以往確曾因應居民的要求摘除木棉果實。 在二零一一年進行內部檢討時,該署只參考了港醫學會的意見及報章報道,當時並沒有正式諮詢樹木專家。康文署未經詳細研究便改變一貫的處理方法,未免欠缺周詳考慮。
791. 康文署同年六月發出內部指引給職員後也沒有適時向公眾或受影響的居民清楚解釋新措施及其原因。曾向該署求助的民,赫然知悉該署不會再如以往般採取行動,因失望而感到不滿的情緒,可以理解。
792. 另外,康文署所述的考慮因素大多是可量的,但該署卻沒有列出相關的客觀指標。申訴專員公署認為,依靠前線職員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就每宗個案作出評估,本身並無不妥。但是,若不提供具體數據或評級,實難以有效執行及向民解釋其評估結果,容易引致質疑和投訴。
793. 康文署決定改變處理棉絮的方法,雖欠缺周詳考慮,但並非毫無道理。然而,該署沒有顧及受影響居民的合理期望,亦無法提供客觀指標解釋其決定。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794. 申訴專員建議: (a) 康文署須向有關區議會交代來年的棉絮處理方法。在向區議會交代前,應就摘除木棉果實的利弊,尋求科學客觀的論證,俾能透過區議會及其他途徑(例如新聞發報),向公眾清楚解釋處理棉絮的相關措施的理據;及(b) 康文署在審視二零一一年六月制訂的指引時,應檢討相關的考慮因素及評估準則、讓前線人員有所依從,避免引致相同投訴。
當局的回應
795. 康文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派員聯同發展局樹木管理辦事處(樹木辦)總監,出席有關區議會轄下的文娛康樂及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並呈交文件介紹署方處理木棉棉絮的安排,及解答委員的提問。委員會主席總結署方在處理棉絮時要考慮居民的感受,及採取措施改善的有關問題。
796. 經綜合樹木專家及樹木辦的意見,康文署認為原則上不應為減少落棉而摘除木棉樹的果實。木棉樹的果實成熟後出現落棉只是短暫現象,對人體健康不會造成影響,但摘除未成熟的木棉樹果實,都會在樹枝上造成細小傷口,病害蟲可透過這些傷口入侵,影響木棉樹的健康。因此,在考慮樹木專家倡議的「人樹共」的原則下,應盡量避免對木棉樹作不必要的干擾。
797. 康文署會透過園藝講巫、展覽、宣傳及教育活動,加强民對木棉樹的認識,及康文署在摘除木棉樹果實一事上採納的原則,鼓勵民了解木棉樹的生及在觀賞木棉的美同時,亦能接受落棉的現象。此外,康文署透過「綠化大使通訊」第五期,讓民認識木棉每年出現短暫落棉乃是自然現象及樹木正常的生長循環,並且向他們宣傳「人樹共」的訊息,避免摘除木棉樹果實。
798. 康文署已就摘除木棉果實的利弊進行詳細檢視,並尋求專家意見。然而,制定一套客觀或可量化的準則,如量樹上剩下棉絮的數量和密,或剩餘的落棉時間等,確實存在技術上的困難。事實上,決定是否摘除木棉果實和採取行動的時間,需因應每一棵樹的具體情況而定,這需要具有樹藝知識和經驗的人員在現場實地視察後才可決定,不能單靠一套簡單和量化的指標做決定。康文署亦曾諮詢樹木辦的看法,樹木辦的回應是現時沒有科學基礎就應否或何時摘除木棉樹果實訂定可量化的準則。
799. 樹木辦已就處理木棉樹果實的工作發出指引,康文署亦已進一步更新員工處理有關問題的回應口徑。康文署前線人員在收到關於棉絮造成滋擾的投訴和要求移除木棉果實時會小心平衡各方面的意見和相關因素,每宗個案會由有樹木管理經驗的人員作實地了解及評估,只會當木棉飄絮對附近居民及環境帶來極大滋擾而又當其他可行的緩減方法亦未能解決有關問題,例如加強清理落棉,以及有關摘除工作具有急切及必須性時,康文署才會考慮作出摘除木棉樹果實的行動。此外,康文署亦會聯同食環署加緊清理落棉,以減少落棉風飄揚的情況。康文署會因應二零一三年執行樹木辦有關工作指引的情況,再次檢視有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