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604 不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在行人路入口設立矮柱,以防止車輛駛入的要求
背景
561.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民政事務總署某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
562. 投訴人是港某村居民。據他所稱,因該村的行人路時有車輛行走,危及途人,他遂於二零一一年八月要求有關當局在行人路上設置護柱(「護柱工程」),防止車輛駛入。同年十一月,該區地政處就「護柱工程」張貼告示諮詢附近居民。二零一二年四月,民政處就「護柱工程」進行招標,並預計於五月中旬完工。 然而,民政處於五月以有人反對為由決定擱置「護柱工程」。
563. 投訴人認為,民政處不應在諮詢期過後仍考慮反對意見。
申訴專員的觀察
564. 民政處在「護柱工程」諮詢期過後仍考慮反對意見,表面上是偏離了一般程序。然而,民政處在收到逾期反對後,盡力嘗試進行調解,謀求居民共識,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在情理而言,亦屬無可厚非。民政處其後要求專責交通事宜的運輸署從整體交通管理角研究如何解決問題,也是合理之舉。若運輸署能提供其他可行而為眾多居民所接受的方案,兼顧行車便利及行人安全,情況將會更為理想。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565. 申訴專員敦促民政處請運輸署盡速研究出解決涉事行人路行人安全問題之方案。
當局的回應
566. 民政處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將申訴專員的建議轉告運輸署,並向運輸署提供有關資料,請運輸署從整體交通管理角研究解決涉事行人路行人安全問題之方案。
567. 運輸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回應指,相關行人路段的出入口(沒有裝設護欄的位置)旨在方便公眾人士使用該處的巴士站,並同時作為通往附近村屋的緊急車輛通道。因此,該署不建議於出入口裝設護欄。運輸署亦指村民可向地政處申請車輛停泊處。 如有需要,運輸署可就車輛停泊處(及其出入口位置)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