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公平地審批表演場地的租用申請,以及沒有妥善處理宣傳品的張貼和擺放安排
背景
765. 自二零一一年五月,投訴人曾多次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申請租用某文娛中心的表演場地,以舉辦個人音樂會。 然而,康文署一直拒絕批出星期五、六或日的檔期給她。她質疑康文署的審批準則,認為該署未必了解個別申請人的表演藝術專業水平,因而未能公平地審批場地租用申請。
766. 最終,投訴人獲批二零一二年六月某個星期日的檔期。她設計了一款橫向的宣傳海報,但場地職員指海報並非直向,不能於會場張貼,並告知投訴人每個售票處只可擺放一張宣傳海報及單張。投訴人留意到其他表演節目的主辦單位可以擺放多張宣傳單張,因此投訴康文署對她不公,又指該署無理要求她更改海報設計,是肆意踐踏藝術創作。
申訴專員的觀察
767. 申訴專員公署曾審閱康文署的工作記錄,證實該署已依據既定程序、評審準則及監察機制,審批表演場地的租用申請。康文署已設有恰當的行政機制評核表演節目的藝術水平,盡量從程序上達致客觀公正。從行政角而言,該署處理投訴人的場地申請並無失當。
768. 至於宣傳品的張貼及擺放安排,康文署已交代事件,並承諾會加強培訓職員的溝通技巧。場地職員建議投訴人依照宣傳品指引所訂明的規格設計海報,目的是善用資源及平衡不同表演者的需要,不應視之為踐踏藝術創作。
769.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770. 然而,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康文署審批表演場地申請的機制透明不足。康文署現時向公眾人士提供的「訂租安排」資料,只籠統地列出評審的考慮因素,而沒有解釋每項因素的評級比重及詳情。在不知情下,未能成功訂場的申請人難免會質疑康文署黑箱作業或評審過程有欠客觀公正。
771. 申訴專員建議,康文署應檢討審批表演場地申請的機制,以及積極考慮公開評審詳情,讓場地申請者更清楚了解該署的要求。該署若須透過電腦抽籤決定租訂結果,亦應把有關情況告知抽籤落敗的申請人。
當局的回應
772. 康文署於二零一三年初完成審批演藝場地訂租申請機制和守則的全面檢討後,已同意公開經修訂的詳細訂租評分準則及相關的比重百分率,並將有關資料列明於向公眾派發的場地「訂租安排」單張及上載至各場地的網頁。若須透過電腦系統抽籤決定的訂租結果,康文署亦會明確發信通知未能中籤的申請人相關的程序。上述安排由二零一三年四月生效。
773. 康文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向申訴專員提交進報告時,已詳細交代了上述跟進措施。申訴專員於二零一三年六月給書面回覆,請康文署再次研究公開更詳盡的評審細節以增加透明。 康文署現正跟進申訴專員的要求,並會按時提交進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