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察負責維修某街市冷氣系統的外判承辦商
背景
112. 投訴人是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下某街的檔戶。 自二零一一年年,涉事街的冷氣系統經常出現故障而需要維修。此外,投訴人亦不滿承辦商在某次維修期間拒絕回應他的查詢,又曾違反兩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維修的承諾。他認為機電工程署(機電署)沒有妥善監察承辦商。
申訴專員的觀察
113. 機電署以「系統可用率」作為衡量冷氣系統效能的主要指標,屬於該署的專業判斷範疇,申訴專員公署無意評論。然而,涉事街的冷氣系統雖然一直達到 99%的「系統可用率」,但在冷氣需求較大的春夏兩季,街檔戶的投訴卻幾乎無日無之。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這究竟顯示現時的最低要求未能符合檔戶的實際需求,抑或出現其他問題,值得該署關注。承辦商平均每兩天便須進行一次維修,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亦成疑問。
114. 申訴專員公署對機電署的監察制有所質疑,並非純粹因為資料出錯,而亦包括該署未有發現出錯。在申訴專員公署展開全面調查後,機電署最初只提交了一覽表,作為監察承辦商日常工作的相關文件;直至申訴專員公署把初步調查結果送交機電署參閱和評論,該署才表示尚有其他補充資料。就申訴專員公署指出機電署及食環署所持資料不一致之處,機電署只是試圖證明其一覽表上的相關資料正確,為自己開脫,根本沒有針對問題以作改善。
115. 機電署面對申訴專員公署調查,尚且沒有發現一覽表錯漏百出;機電署平日有否認真謹慎地交叉核對多份不同記錄,以全面掌握承辦商的工作,以及這樣的監察方式是否有效益,實在令人懷疑。鑑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116. 申訴專員公署建議機電署: (a) 全面檢查涉事街的冷氣系統,視乎未來故障及損壞報告的趨勢,考慮與食環署商討局部或全面更換系統的可行性;及(b) 與食環署保持更緊密聯繫,確保承辦商提供的跟進記錄準確,以完善現行監察承辦商的機制。
當局的回應
117. 機電署接納全部建議,並已採取以下的跟進措施: (a) 機電署已在二零一三年四月及五月,就涉事街的冷氣系統進行全面檢查及調校,確保系統運作正常,並採用遙距故障報告系統監察系統的主要部件故障,以促進安排維修的效率。採取有關措施後,在二零一三年三月至七月期間共錄得 11宗故障報告,比對去年同期的 92宗有顯著改善。 經檢查及調校有關系統和檢討近期故障報告趨勢後,機電署和食環署商討後認為沒有即時需要局部或全面更換該系統。機電署會繼續密切監察故障及損壞報告的趨勢,在有需要時會與食環署商討更換相關系統;及(b) 在二零一三年四月,機電署已改善故障報告流程,即於接到故障報告後的下一個工作日,以電話與食環署核實故障報告的細節。由二零一三年七月,機電署已於每月向食環署提交故障報告記錄,以供核實。此外,機電署已加密實地勘查,以進一步監察承辦商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