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理拒絕跟進一宗對某受資助政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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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的投訴;及 (2) 沒有在社會福利署網頁上提供與察受資助政府機構有關的一些文件之中文版本
背景
915. 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及十一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社會福利署(社署)。
916. 投訴人自二零零四年與某非政府機構(機構甲)合辦英語課程(涉事課程)。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投訴人向社署投訴,指社署對機構甲監管不力,以及社署的網頁就某些與非政府機構的服務水平有關的文件只提供英文版本,令公眾難以監察該些機構的表現。六月六日,社署函覆投訴人如下: (1) 機構甲接受社署津助,提供老人活動中心及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等服務。與投訴人合辦涉事課程的是機構甲轄下的持續進修中心(進修中心乙),而該進修中心並非社署津助的服務單位,故不受社署的監管;社署因而未能跟進投訴人的投訴;及(2) 社署網頁所載的「津貼及服務協議」,屬社署與受津助非政府機構所簽訂的協議,只備有英文的原文。至於「服務表現評估手冊」的中文譯本,該署正在擬備中,稍後會上載到其網頁。
917. 投訴人不接受上文社署的解釋,遂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如下: (a) 機構甲同一班職員在相同的地點舉辦受津助與牟利兩類的服務,在宣傳其活動時卻未有向公眾說明活動屬受津貼還是牟利,又要求參加進修中心乙所舉辦的課程(包括涉事課程)之人士必須先成為機構甲的會員。投訴人認為,社署拒絕跟進其對機構甲的投訴,是推卸責任;及(b) 社署網頁所載的「津貼及服務協議」,列明個別服務單位的撥款條件,有助公眾監察服務單位的表現、審計程序及提供非資助活動的原則,社署未有提供中文版本,並不合理。此外,社署亦未有提供上載「服務表現評估手冊」之中文版本的時間表。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918. 社署對機構設有監管機制,對於機構在受津助的地點提供非受津助的服務或活動亦有相關規定。社署乃按照現行的政策及機制處理投訴人的投訴。投訴人未有清楚說明其投訴事項在先,又沒有表示同意社署按其處理投訴的機制,把其投訴轉介負責處理受津助非政府機構的投訴的「整筆撥款獨立處理投訴委員會」跟進在後,社署實難以跟進。基於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919. 若投訴人懷疑機構甲舉辦牟利活動,可考慮向稅務局舉報。 投訴點 b)
920. 中文是絕大部份民常用的語言,社署既把「津貼及服務協議」的英文原文上載到其網頁供公眾閱覽,但卻不提供中文譯本,於理不合。至於「服務表現評估手冊」,社署已於九月把更新的英文版本及其中文譯本上載到其網頁。基於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成立。
921. 整體而言,投訴人對社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922. 申訴專員建議社署可考慮把翻譯工作分批分階段進行,又或把某日子以後訂立的協議始一律提供中文譯本;就先前所訂的個別協議,則在有民提出要求時始提供中文譯本。
當局的回應
923. 社署接納建議,並已成立工作小組以執行以下跟進行動。